□主持人: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 导言 在生活中,我们刷朋友圈会不断地看到好友的各种吐槽,表达外界扰乱我们生活的不满,大多数觉得发泄一下情绪也就完了,又能如何呢?但现在民法典颁布后,把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来保护,我们就可以有底气地说:“请不要再打扰我,我想静静!”有了法律做后盾,人们的生活想静就能静,这就是我们向往的生活安宁。 法条援引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朋友圈的吐槽 王同学:哎,经常会接到各种陌生电话和垃圾信息,比如各种推销电话,卖房的、贷款的、搞培训的等,不接担心有什么事耽误了,接了一听是促销电话,影响心情…… 刘发小:下班到家,一抬头,发现门框上贴了各种片片,换锁的、修下水道的、贷款的,有时撕掉了,过几天发现又有了,你说烦不烦…… 李同事:有时候打开邮箱发现收到了一连串垃圾邮件,正式的工作文件却淹没其中…… ■专家释法 民法典更加注重保护隐私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 民法典隐私权条款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隐私”的内涵,建立了“隐私”的法律概念,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主体是自然人,“不愿”更加强调和重视人的主观态度和意愿,隐私范围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四个方面,比如个人手机通讯录作为个人生活重要的信息,涉及个人社会关系、工作、甚至商业秘密等个人私密信息,手机App在用户安装、使用过程中,大量收集个人用户此类信息就可能侵犯人的隐私等,对隐私权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二是首次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赋予了隐私权新的内涵,这是一种突破和创新。“私人生活安宁”也被确认为人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私人生活安宁”涉及方方面面,有很大的法律适用空间,对隐私保护的外延更广。比如,令人生厌的互联网用户的“弹窗广告”,导致我们互联网用户的“网络生活安宁”被侵犯。“私人生活安宁”得到民法典的明确保护,关乎民生,直接地回应了社会生活的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热议和肯定,满足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三是以列举的方式,列举了五种具体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还设置了兜底条款,进一步明确了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方式,清晰明了,便于把握行为特征和法律认定,司法实务中操作性强。比如对当前媒体频频曝光的部分酒店、浴室等采用违法手段安装隐蔽摄像头,偷拍用户视频,侵犯公民隐私权。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扫码成了人们日常出行的必备要件,而由此可能造成的个人信息泄露或个人私密信息被他人处理,势必也要成为隐私权保护的重点等。这些都是法条所列举到的行为方式,是对隐私权的保护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因此,生活中我们常见的、朋友圈经常吐槽的各类影响我们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若符合以上侵犯隐私权的构成条件,都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支着保护个人隐私 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隐私权 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 互联网时代,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注重保护好个人隐私非常重要。首先,增强防范意识,建议大家谨慎使用各种App软件,要有辨别意识,更不能因贪图小便宜,就轻易注册会员、关注账号、下载软件、填写个人信息等,要把珍惜个人信息的意识树立起来,对个人生活和工作中的私密信息加强保护,不轻易对外公布留存个人信息,对一些不明链接不轻易点击,从而给泄露个人隐私留下隐患。其次,增强自我主体意识,在隐私权遭受侵犯时,依法有权要求侵权者立即停止侵害,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等侵权责任。针对发生在网络上的侵权行为,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反映,并明确表达停止侵害,消除不良影响等诉求,同时也可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最后,鼓励广大公民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隐私权,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我国刑法也有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规定,针对侵犯公民隐私权行为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清晰界定个人信息定义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赵珂 民法典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完善了对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的衔接规则。个人信息不被侵犯,亦符合维护“私人生活安宁”的题中之义。相较于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笼统描述,民法典不仅清晰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更值得一提的是,在第一千零三十四条明确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使得对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保护得以充分衔接,解决了现行法律对个人信息缺乏类型化保护制度规范带来的保护困境。 信息时代下,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对民事主体隐私的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隐私权纠纷案件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度全国隐私权纠纷案件数量不足10个,到了2019年度,该类案件数量已突破1万个,10年间,增长了1000倍之多,维护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已成为时代“刚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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