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曾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两轮的调整。第一轮土地承包制是1983年开始的,承包期15年,第二轮则从1997年开始,承包期30年,2027年土地承包期满。2017年10月18日,国家宣布: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也就是暂时来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可以到2057年。近两年各地正在进行的土地确权要求“增人不增田,减人不减田”,所以不管人数增减都不会再对耕田进行重新分配。 国家为了保护已经确权的土地资源得已合理使用,如果农户出现下面5种情况,村委会有权收回已经确权的土地。 1.如果土地出现2年出现抛荒弃耕,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个人或是单位闲置荒芜耕地,对于连续2年出现荒地的,村委会可以立即收回土地,以便承包给需要的农户。 2.对于此前取得承包合同的,如果全家迁走,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所在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的使用权。随着城市发展,许多农村人逐渐走出农村,虽然户口农转非原因各不相同,但是只要户口性质一变,就不在享受农村的土地政策。 3,当承包户家庭出现了“绝户”的情况下村委会有权收回! 这个一般来说比较少了!现在没有那个家庭会出现后继无人的情况! 4,已婚的女孩并且在娘家方重新取得承包地的! 如果女孩结婚到了另一个村子而且她在娘家在次或得了承包地,那么她老家的村委会就可以收回她在老家的土地! 5,承包户自愿归还土地的村委会有权收回 这个我想一般没几个人会自愿……! 但也有一些情况发包方可以收回,如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但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的使用权: ①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②(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③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即使村委员是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合法的收回村民的土地,也要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按法律程序一步步来,不可武断的让土地使用者腾出土地。而且如果属于上面的第一种情况,是要给土地使用者适当的经济补偿的。 同时一些没有继承人的承包方死亡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也可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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