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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属经营活动中参与意见是否构成违纪

 赵建辉hj5i5nh1 2020-06-23
实践中,有时遇到这样的情况,党员领导干部自己不从事经营活动,其配偶、子女成立公司、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党员领导干部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为家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但是在家属经营过程中,经常就经营中的一些事项参与意见、共同商议。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党员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存在不同看法。

例如,在某案中,某市司法局局长李某之妻刘某长期开办茶馆、饭店。该市某酒店老板张某要在该市成立一家新的大酒店,但资金不足,正在寻找资金入股。张某请刘某入股该大酒店,刘某同意。此后,刘某与李某商议,由刘某用家庭资金出资100万元入股。由于李某熟悉法律业务,刘某让李某帮助起草了酒店公司章程等文件。后刘某携带相关文件自行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手续,李某没有打招呼提供帮助。在酒店经营中,李某经常过问经营情况,到该大酒店参加刘某、张某等研究酒店经营的会议,其中参与了变更酒店名称、购买设备、给职工购买保险、与有关企业洽谈合作项目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

对于此类问题,笔者个人倾向认为应当区分情况加以分析:

1.对党员领导干部以配偶、子女名义经商办企业,实为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应当按相应违纪处理。

2.根据

3.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违规从事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据2018年《条例》有关规定、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具体可参考《认定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相关依据》

4.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经商办企业过程中,党员领导干部有一定参与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践中,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其家属经营情况完全不过问、不知情,并不现实。如果党员领导干部仅系在家庭生活中泛泛地询问经营情况,少数情况下提一点意见建议的,不宜作为违纪处理。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还利用个人知识、专业技能等职务以外的专长为亲属经营活动提供帮助,如帮助起草、修改公司章程、合同书等,也不宜简单认定其本人参与了经商办企业活动。但是,对那些明显超出一般性的了解、过问家属经营情况和适度提出意见建议的范围,而是本人明显介入了经营、管理活动的,则应当认定为本人经商办企业违纪。

以下事项,应属公司、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破产、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2)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等。(3)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4)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等。

笔者个人倾向认为,党员领导干部全面、经常性参与家属经营上述事项,实质上起主导、支配、决策作用的,或者与家属以外的公司主要成员商议、决策上述事项的,构成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在所举案例中,李某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向酒店老板张某打招呼要求入股,也没有向工商、税务部门打招呼要求提供帮助,即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提供帮助;李某之妻长期经营茶馆、饭店,李某也不属于假借配偶、子女的名义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但是,在其妻刘某的经营过程中,李某不是在家庭生活中偶然询问、得知经营状况,而是积极的参与经营、管理,多次参加刘某、张某研究酒店经营的会议,并参与了变更酒店名称、购买设备、给职工购买保险、与有关企业洽谈合作项目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商讨和决策,其行为已明显超出了一般性地了解情况的范畴,可认定其构成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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