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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约定不明 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2020-06-23 | 阅:  转:  |  分享 
  
担保约定不明不再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最新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对担保责任
的重大修改。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比如:两年前,李某和谭某共同向某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钱某和曾某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李某和
谭某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银行诉至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和谭某立即偿还剩余借款本息,钱某和曾某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照
“原《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将其修改为此种情况‘按一
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李亚飞法官分析说,在我们现在的案件审理中,除非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中,明确注明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约定债务人不
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
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区别很大。”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
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
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简单地讲,如果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先找债务人,才能找保证人;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可以找债务人也可以找保证人。民法典施行以后,债权人希望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记得要求保证人明确注明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
证。否则就是一般保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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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牛天海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