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简单总结个人在出租住房与非住房情况下涉及的税种及相关税额的计征。 个人出租房屋涉及的税种根据目前我国税法相关规定,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一般涉及: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地方教育附加税、教育附加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住房的税务处理非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的税务处理同个人出租住房处理 其中,出租合同中约定有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说的谁;但是需要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个人出租非住房的税务处理其中,出租合同中约定有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相关政策依据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其他个人(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财税【2019】13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个人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除个体工商户为一般纳税人外)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依据:国务院令第448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6】12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除个体工商户为一般纳税人)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含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
房产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财税【2010】121号;财税【2016】43号;财税【2019】13号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四、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但是如果按规定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财税【2019】13号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1994】89号,国税函【2009】639号;财税【2016】43号;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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