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二是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三是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是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标准(关于一般企业、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红筹企业等具体的市值及财务指标详见本章节问题2、问题3、问题4); 五是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上述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 3000 万股,上述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 4亿股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 以上。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上述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 3000 万份,上述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 4 亿份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10% 以上。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3)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其股票或存托凭证在创业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上述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是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10% 以上; 二是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 5 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20% 以上; 三是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的规定。 申报企业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所审核阶段一般要经过受理、审核、上市委审议等环节,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 3 个月,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问询的时间不超过 3 个月,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与受理。发行人应当通过保荐人以电子文档形式,向深交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保荐人要同步报送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供监管备查。深交所按照收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先后顺序,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文件目录不相符等情形的,发行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2)审核问询。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按照受理顺序开始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首轮审核问询,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及时、逐项回复问询。回复不具有针对性或信息披露不满足要求,或者发现新的事项的,可以继续问询。问询中存在重大疑问且未能合理解释的,可对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需进一步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提交上市委审议。 (3)上市委审议。上市委召开审议会议,对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通过合议形成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发行人存在尚待核实的重大问题,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合议可以暂缓审议,暂缓审议时间不超过 2 个月。 (4)报送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深交所结合上市委审议意见,审核通过的将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并提请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深交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当日,发行人应当在深交所网站(www.szse.cn)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深交所就上市申请事项进行问询后,发行人应当在深交所网站上披露问询函的回复意见。 深交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前,发行人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对以上文件予以更新并披露,投资者可以查阅相关信息。 发行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后,启动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披露招股意向书。 发行价格确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仅供预先披露之用,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不具有据此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相关发行申请尚需经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程序,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创业板改革后,其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主要以问询式、电子化、分行业的方式进行,具体来说: 一是问询式审核。深交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的方式开展审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将进行一轮或多轮问询,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二是电子化审核。深交所建立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发行上市的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直接通过该系统进行电子化办理。 三是分行业审核。结合以往形成的分行业公司监管经验,深交所拟对创业板申报企业分行业实施审核。 创业板施行注册制后,在发行审核中,深交所主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审核。 一是发行条件的审核。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深交所在审核过程中,可以对发行条件具体审核标准等涉及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理解和适用的重大疑难问题、重大无先例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中国证监会决定的事项请示证监会。 二是上市条件的审核。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深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并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保荐书明确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对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审核,深交所重点关注招股说明书是否就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相关事项作出充分披露,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是否就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选择的上市标准以及符合上市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并具备充分理由和依据。深交所对相关事项存在疑问的,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解释说明或者核查,并修改相应申请文件。 三是信息披露的审核。深交所重点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是否达到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一致、合理和具有内在逻辑性;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 创业板上市委主要负责审议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复审发行人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终止审核的决定。 上市委人员由深交所外专家和深交所内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不超过60名,委员每届任期两年,最长不超过两届。选聘的委员须符合公正廉洁、具有专业知识、无违法违规记录等条件。工作方式上,上市委通过工作会议的形式履职,以合议方式进行审议和复审,就审核报告内容和初步审核意见发表意见,经充分讨论形成合议意见。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明确了委员的工作纪律、回避情形等,要求保守秘密、廉洁自律、独立客观公正发表意见,强调工作应公正勤勉。深交所对委员建立考核与举报监督机制,确保上市委切实履行职责。 深交所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不表明深交所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深交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至拟发行股票上市交易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暂停发行;发行人已经发行的,应当中止上市。深交所发现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权要求发行人中止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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