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与企业是劳动关系,读懂《政务处分法》 基层监委能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公立学校的普通教师、公立医院的普通医生作出政务处分? 这个问题,在国家监委、省级监委、市监委都很少涉及。但是对基层监委而言,可能会经常涉及到,个别地方监委会错误地作出政务,故有必要研究。 我们认为,监察全覆盖,并不是说什么人监委都管、什么事监委都管。政务处分的前提是受处分人是监察对象,不是监察对象,不能给予政务处分。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最核心要素一是看其身份,如对法定监察对象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来说,只要其具备公务员身份,就属于监察对象,二是看其职责,对不属于法定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只有在其行使公权力的时候才属于监察对象。公立学校的普通教师、公立医院的普通医生,如果不是从事管理的人员,则其不属于监察对象。即便其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职务违法行为,也应有其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纪律处分,而不是由监委越过任免机关、单位直接去处分。监察机关一定要坚守职责定位,不能越俎代庖,牢记纪委监委是监督的再监督。请读者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条中的限定词“从事管理”,而不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的人员。 相关规定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刘飞老师,您好,学习了您编著的《纪检监察实务百问百答》后受益匪浅,但有两点疑问请教,该书P222: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疑问一:书中提到被相对不起诉党员,在党内没有担任职务,无法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能再降格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不能降格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哪该给予什么档次的处分呢? 疑问二:书中提到纪律处分只考虑相对不起诉的生效时间,而不必考虑违纪行为发生时间。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使用的表述是“行为发生时”,而不是“司法机关作出处理时”,哪该如何理解呢? 关于疑问一,如果无法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可以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 疑问二:只要是看司法判决生效的时间。司法判决对纪检监察机关也有一定的拘束力,纪检监察机关也需要尊重司法判决、决定、裁定,维护司法判决的权威。这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 重要事情说三遍】《政务处分法》学习读本,最早本周五即可在京东、天猫、当当等各大电商购买、品鉴!定价42元,实际购买价暂不清楚。 【 重要事情说三遍】《政务处分法》学习读本,最早本周五即可在京东、天猫、当当等各大电商购买、品鉴!定价42元,实际购买价暂不清楚。 出版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简称《政务处分法》,下同)已于2020年6月20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该法分为7章,包括总则,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申诉,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8条。 …… 本书对政务处分主体和基本原则,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被处分人员的救济途径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释义。为方便读者深入学习理解《政务处分法》,还对《政务处分法》进行图解,对《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建议暂停职务、监察建议、指定管辖、政务处分、撤销案件、复审复核等提供了文书示例,编制一套测试题并附有参考答案。 为方便纪检监察干部、任免机关或单位正确行使处分权,本书还收录了《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教师法》《执业医师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20余部法规。 书的末尾收录了近年来党纪政务处分典型案例,如《临汾市纪委监委发布关于仝卓以伪造应届生身份参加高考等问题调查情况的通报》《延安市纪委监委关于对李庆锋等人为仝卓办理虚假转学手续问题调查情况的通报》《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中的失职失责案》《中央纪委驻审计署原纪检组组长、审计署原党组成员郑某涛和广东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邓某光因社会救助工作领导不力被问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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