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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夜班回家,不幸遭遇流氓两次侵犯,急中...

 hse_hzh 2020-07-06
女子夜班回家,不幸遭遇流氓两次侵犯,急中生智在身上涂药毒死流氓,在法律上怎么评价?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

翠花是某工厂员工,平时在工厂外租房居住。

一天,翠花加班至晚上9点多才下班。走在回家路上的时候,被正在路边喝酒的张三盯上了。张三是当地有名的小混混,整日里游手好闲,偷鸡摸狗,净干些见不得人的勾当。

那天,张三借着酒意,见到翠花独自一人,就起了歪心思,悄悄跟在翠花身后。可怜的翠花只顾着赶路,并没有察觉的到异常。

行至一个偏僻之处,张三加快脚步赶到翠花身旁,一把将她推到,拖进旁边一栋废弃的水泥建筑里,图谋不轨。翠花只是一个流水线上的小女子,哪里有牛高马大的张三力气大?很快张三得逞。

事后,张三并没有离开的意思,而是站在门口抽起了烟,还拿出口袋中的白酒继续喝。

翠花害怕,不敢逃跑,她想起网络上有人说过头孢加酒有剧毒,加上自己最近身体不舒服刚好有头孢,于是趁着张三不注意,拿出身上刚买的头孢胶囊掰开,撒在身上。

片刻之后,张三想要再次侵害翠花,过程中吸进了涂在翠花身上的头孢粉末,毒发身亡。

【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张三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是确凿无疑的,如果最终没有死亡,必然要承担相应的形式责任。案件的难点在于,翠花明知道头孢配酒有毒的情况下,在自己身上涂抹头孢粉末,最终造成张三死亡的行为应该如何评价?

在本案处理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翠花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翠花在往身上涂抹头孢之前,是明确知道头孢加酒有致命的风险,她在本意上并不知道为了预防张三的再次侵害,而是为了对张三进行报复,主观上不是为了防卫,而是为了杀人。

如果翠花真持有防卫的主观故意,那应该在张三再次侵害自己之前,告知张三:自己身上抹了头孢,有毒。但是,她并没有这么做,说明她追求的是张三死亡的结果,最终也导致了张三中毒身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翠花在实施涂抹头孢的时候,张三并没有在进行对她的侵害,翠花暂时是安全的,所以当时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所以翠花的行为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不构成正当防卫,没有违法阻却事由。

因此,翠花应该对张三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不过因为张三存在重大过错在先,所以对于翠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翠花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这也是小编赞同的观点,主要有如下几点理由:

1、正当防卫的认定不能过于僵化

在本案中,张三在对翠花实施完第一次侵犯之后,在门口抽烟喝酒期间,是否存在“不法侵害”?个人认为是存在的,在这期间,虽然张三暂停了自己的行为,但是他在门口导致翠花害怕不敢离去,一定程度上拘束了翠花的人身自由,而且,他不离去也就很可能进行第二次侵害,事实证明他也对翠花实施了第二次侵害。

所以,第一种观点中将暂停侵害等同于没有侵害的看法,明显是片面的。从整体上看,翠花一直都处在张三的不法侵害之中,适用一体化防卫,翠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们站在当事者的角度去看待,不能过于僵化地理解或者适用法条的规定。

2、翠花的防卫意图是否需要明确表现?

在第一种观点中,认为翠花如果主观故意上是为了防卫,那应当告知张三自己身上抹了头孢,但是,在正当防卫中相关规定中,虽然要求防卫者应该具有防卫的主观意识,但是却没有规定需要明确表现出来,而且在实际中,如果翠花明确告诉张三自己身上抹了头孢,那对防卫目的并没有帮助,甚至会招来更严重的侵害,所以不能据此认定翠花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

在张三的两次侵犯中,翠花一直都受到不法侵害,且强奸罪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进行无限防卫。

所以,哪怕是在防卫中造成张三死亡,也不存在防卫过当,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点评】

最终,法院宣判:翠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范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的宗旨是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要灵活理解运用正当防卫的规定,不能过于僵硬教条,要站在当事者的角度去看问题,不能冷眼旁观置身事外,才能真正维护正义。

#我上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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