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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代理
2020-07-09 | 阅:  转:  |  分享 
  
第八章代理不能适用代理的情形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2.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由特
定人亲自为之的行为如预约撰稿、演出、授课、讲演等。3.违法的行为如委托他人代理买卖毒品,走私文物等。
(三)代理权的发生,即代理权发生的原因。1、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2、基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而发生3、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
行为而发4、依“外表授权”而发生这是表见代理的代理权发生原因。所谓外表授权,是指具有授权行为之外表或假象,而无实际授权的事
实。(二)代理权行使的原则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民通63条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
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民通68条、合同法第400条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1)接受委
托人指示之义务——合同法399条(2)及时报告之义务——合同法399、401条(3)一切利益归委托人之义务——合同法404条
(4)过错损害赔偿义务——合同法406条(一)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原因(民通69条)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
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民通意见82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例题2---代理的适用范围下列行为中,可适用代理的有()A.代理合同的订立B.代理税款缴纳C.代理订立遗嘱
D.代理专利申请答案:ABD。解析:A代签合同当然是允许的。BD是事务,无人身性质,可以被代理。C遗嘱行为有人
身性质,不能代理。复代理11、甲委托乙亲自到A市购买茶叶一批,乙到A市后即将代理权转给了好友丙,丙买到茶叶后交给乙,乙再交与
甲并说明了由丙代买的情况。若:(1)甲未说什么,接受了茶叶;(2)甲对此有异议,不接受茶叶;问:该复代理是否成立?
(1)成立,视为追认;(2)不成立,拒绝追认。复代理22、甲委托乙到A市处理一批时鲜果品。乙到A市后因水土不服患病住院
。适逢盛夏,果品面临坏掉危险,乙此时又联系不上甲,无奈之下,乙委托好友丙代为处理果品售卖事宜。事后,甲表示异议,拒不接爱售卖货款。
问:该复代理是否成立?成立,符合紧急情形下的复代理(二)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原因1.被代理人死亡
或者取得、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4.其他
原因民通意见82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死亡的;(2)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
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可见被代理人的死亡并不当然引起委托代理的终止。例题1---代理行为下列
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A.甲代替乙招待乙的朋友的行为B.传达室的张大爷将甲寄给乙的信送给乙的行为C.公司董
事长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约的行为D.公司的售票员向旅客卖票的行为E.甲介绍乙与丙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报酬的行为F.甲为
乙代购宜家家具并收取报酬的行为答案:D解析:A错,因为该行为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意义。B错,该行为是典型的传达行为。
C错,该行为在我国现行法中是代表行为。D对,公司的售票员向旅客卖票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职务代理。E错,该行为是典型的居间
合同。F错,该行为是典型的行纪合同。例题3——代理中的责任在代理法律关系中,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ABCD)
A.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B.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
第三人负连带责任C.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
人负连带责任D.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人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例题4——代理的终止(1)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委托代理终止的事由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甲委托乙代为购买一台电视机,乙完成此委托B.甲委托乙与丙公司谈判,乙心脏病发突然死亡C.甲委托乙进货,乙辞去委托
D.甲委托乙经营店铺,乙发生车祸变成植物人答案:ABCD(2)下列选项中不能当然引起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是()
A.代理人辞去代理B.被代理人死亡C.代理人死亡D.被代理人取消委托答案:B
第一节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意义二、广义代理和狭义代理三、与代理相类似的概念四、代理的特征和
适用范围五、代理的分类一、代理的意义(一)代理的概念1、定义代理是指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
法律效果归属于其所代的另一人。其中,代他人为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为其所代并承受法律行为效果的人,称为本人;本人又称为被代理
人、授权人或委托人。2、代理关系2、代理关系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第三人(相对人)基础关系
法律行为关系法律后果归属是否有行为能力的限制?授权关系(二)代理制度之社会作用1、私法自治之扩张(1)关于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虽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受时间、精力、专业知识、地域的限制,也不能凡事都事必躬亲来处理,代理制度则给他以分身之术,使其民事行
为能力得以扩张。(2)关于法人其民事行为能力要通过法定代表人实现,而法人业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也决定了其行为能力的实现亦需要广
泛运用代理的方式。2、私法自治之补充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超出其行为能力范
围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了代理制度,就使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得到弥补。代理制度的产生罗马法
在罗马法上,以罗马的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为背景,尽管曾出现过类似于后世有关委托代理的相关规定,但一直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代理制度。
法国法《法国民法典》将代理制度作为“委任契约”列入“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实现了代理制度的初步立法化。德国法《
德国民法典》则将代理制度列入“法律行为”一章加以规定,奠定了大陆法系国家代理法律制度的框架体系。二、广义代理和狭义代理(一
)概念根据代理人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现代民法上对代理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代理指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而使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地归属于本人。仅指直接代理。广义代理指代理人以本人名义或以自己名义,代本人为法律行为,而使所产生的法
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归属于本人。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二)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区别类别内容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行为人(直接)代理人(间接)代理人名义本人(被代理人)自己(间接代理人)法律后果发生在本人与相对人之间
发生在间接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法条《民法通则》(第63条)《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三)相关立法例(1)大
陆法系(德、日、台等),采狭义概念;(2)英美法系(英、美、澳等),采广义概念;(3)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对直接代理和
间接代理分别设专节规定(第3:201——3:304);(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不区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统一适用,仅就显
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作出区分(第2.2.1、2.2.3条、第2.2.4条);(5)中国:《民法通则》(第63条)采狭义概念,但《合
同法》(第402条、第403条)承认了间接代理。三、与代理相类似的概念(一)代表代表人:即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与
法人之间是代表关系,其代表职权来自于法律的明确授权。区别:①代表人与本人是一个民事主体,而代理人与本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②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本人的行为,不发生效力归属问题,而代理人的行为非本人行为,但其效力归属于本人;③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为代表关
系,而其它雇员与法人之间为代理关系。(二)传达传达人:将一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他人的人区别:1、传达人传达的是委托人已经
决定的意思表示,不得改变。2、传达人在传达中不得自己做独立意思表示。所以,传达人不需具备行为能力而能为即可;传达错误的,一般由本
人负责。3、本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无从产生可以由传达人代为传达的意思。(三)居间居间人:为他人实施法律行为提供机
会或者充当媒介并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人。区别:1、居间人不能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作为委托人的信息或服务媒介。2、居间
人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3、居间人不负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四)行纪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他
人实施民事行为(买卖贸易性法律行为)并收取报酬的人。区别: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依行纪合同间接地归属于
委托人,理论上称为间接代理;2、行纪行为的范围由法律规定,一般限于动产买卖及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为;3、行纪人需有特殊身份,是依法
登记专门从事行纪营业的主体,为一般人服务。四、代理的特征和适用范围(一)代理的特征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
行纪人、代表人不同)2、代理人独立实施代理行为(与传达人、居间人不同)3、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具有法律意义即能够发生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4、以代理权作为基础(否则构成无权代理,不能当然地发生代理的法律后
果。)5、被代理人直接承受代理行为的后果(二)代理的适用范围1、学术观点存在不同(1)认为民事代理不仅适用于民事活动
,而且适用于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如履行某些行政、财政方面的义务,而且适用于民事诉讼活动。(2)认为民事代理只适用于民事行
为范围之内,凡代替他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不属于民事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的适用公法领域——诉讼法、财税法、知识产权管理法私法领域身份行为财产行为事实行
为法律行为专属性财产行为非专属性财产行为五、代理的分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委托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委托代理一般产生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这种法律关系可以是委
托合同关系,也可是劳动合同关系(职务关系),还可以是合伙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的规定,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
,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民
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
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二)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以代理权限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特别代理
是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又称部分代理、特定代理或限定代理。一般代理是特别代理的对称,是指代理权范围
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故又称概括代理、全权代理。法律意义:对于法律规定的须特别授权的事项,只有在特别授权时,代理人才有特别代理
权。(三)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标准:代理人的人数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代理人为一人的代理。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授予两
人以上,代理人为两人以上的代理。意义:共同代理发生数个代理人如何行使代理权的问题。1、原则上,共同代理人就共同代理行为向本人
负责,就过错的共同代理行为对本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409条)2、例外:若共同代理人中一人或数人未与其它代理人协商而实施行
为侵害本人利益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民通79条)(四)本代理、复代理本代理: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者直接依指定、法定而产生的代理
复代理:由(本)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的代理(1)亲自代理义务(2)复代理人选任权——本人授权、事先征得同意或者事后本人追认
的(3)紧急情况下的复代理人选任权①情况紧急②为了被代理人利益③无须授权或许可1、复代理的产生2、复代理的特征(1)
复代理人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2)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代理人的代理人;(3)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代理人的代理权
限为限;(4)复代理人有义务接受被代理人、代理人的双重指示。3、代理人在复代理中的责任原则上,复代理一经成立,代理人并不对
复代理人的行为负责。但在以下三种情形下,代理人仍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责:(1)选任责任;(2)指示责任;(3)转委托授权不明时
的责任。第二节代理权一、代理权概述二、代理权的授予三、代理权的行使四、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五、代理权的消灭一、代理权概述(一)概念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受其行为
后果的法律资格(二)性质1、否定说;2、权力说;3、权利说;4、能力说;5、地位说。二、代理权的授予(一)授
权行为的性质授权行为是以发生代理权为目的的单方行为。代理权因被代理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即不必相对人的承诺,也不必因此使代理
人负担义务(二)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的关系授权行为往往与某种基础关系相结合,如委托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等。
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采有因说较为恰当,但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当事人可依表见代理主张权利。(三)授权不明及责任在书面授权不明的情
况下,依民通65条第3款规定,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三、代理权的行使(一)代理权行使的概念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依法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达
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四、滥用代理权的禁止(一)滥用代理权的主要类型1.自己代理自
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2.双方代理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其代理行为的后果被代理人不予承受。(二)代理中的连带责任1、授权不明时本人与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民通》65条3款);2、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的连带责任(《民通》66条3款);3、恶意第三人与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民通》66条4款);4、违法事项中代理人与本人的连带责任(《民通》67条);5、转授权不明时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民通》81条);五、代理权的消灭代理权的消灭,又称代理权的终止,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代理人不再有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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