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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事业单位公基备考知识点—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人身自由权

 海南事考资讯 2020-07-12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宪法一直是一个非常热门的考查学科,其中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考点尤其需要我们考生熟记。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权利——人身自由权。该考点主要以客观题形式考查,以案例的形式让考生判断案例中所侵犯的具体权利,或是直接理论内容列举性出题。

宪法中所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包括五个方面,具体分别是:

(1)生命权。

【中公解读】事实上,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条款,但是我国在价值上充分尊重和保障生命权,生命权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所以在做题时,碰到生命权选项我们应当进行选择。

(2)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中公解读】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无正当理由、未经法定程序是不能随意抓捕关押公民的,如果某人违法犯罪则可能被逮捕,在逮捕时公安机关没有决定权,但是所有要抓人的决定都应当由公安机关来执行。换句话说,跑腿抓人的,一定是公安机关。

(3)人格尊严。

【中公解读】公民享有人格尊严,禁止任何方法的侵犯,也就是说即使是一个犯罪分子,也应当保障其人格尊严。具体来说,侵害人格尊严的方法是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4)住宅不受侵犯。

【中公解读】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但如果违法犯罪,则有可能被搜查,在这里强调非法的形式。

(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公解读】在为了国家安全和刑事犯罪的条件下,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有相关权利,除此之外的事由和单位都无权。例如法院无权要求通信公司提供当事人的通话记录详单,公民也不得未经允许拆阅他人信件等。

【试题回顾】

(单选)王某在帮邻居家拆旧房时,从两米高的墙上掉下,身受重伤。经医院及时抢救,才保住性命。王某脱离危险后,因为拖欠医院的医疗费,医院扣留了王某的家属,放王某出院去筹措医疗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医院的做法正确,是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必要之举

B.医院的做法错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

C.医院的做法错误,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

D.医院的做法错误,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答案】B。解析:《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医院扣留王某家属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故本题答案选B。

祝大家备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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