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会计朋友在群里问,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二季度销售了一辆二手车,只拿到了二手车市场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怎么报税?也有人回复,二手车由减按2%调整到0.5%征收增值税,是这样吗?我们一起来看看。固定资产、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的区别
想要弄清楚销售二手车如何交税,先要弄清楚二手车在增值税中到底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使用过的物品,还是属于旧货?这三类适用不同的政策规定,因此交的税也不一样。 1、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法规中的固定资产是指有形动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房屋建筑物在会计上可以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但是不属于增值税法规中的固定资产。 2、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自已使用过的物品,可以简单的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就是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但是因为政策规定的不同,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特殊的政策优惠,所以才区分开来。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一般是指价值较小,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核算的包装物、办公用品等其他低值易耗品。 3、销售旧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相关规定,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上述规定中所称的“纳税人销售旧货”,是指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 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虽然都是“使用过的物品”,但是物品使用人和销售人是不同的。在销售旧货中,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是两人。即一人使用物品,另一人去销售。纳税人销售旧货,是一种纯商业行为,一般为购买使用过的物品,再对外销售,如二手车经营单位。而如果纳税人自己直接对外销售就不属于销售旧货,而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了。销售使用过的物品时,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为同一人。普通企业一般不存在销售旧货,普通企业如果向旧货经营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到了旧货经营单位这里,就变成了“旧货”。 4、销售二手车属于哪类? 车辆一般价值比较大,使用寿命也会超过一年,所以车辆在财务制度上正常都是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的,因此,企业销售自己账面的二手车,一般属于销售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处置来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车辆
1、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情形下 (1)主要规定
企业在购入车辆时,根据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在实现销售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当下适用税率就是1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取得时候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未抵扣的,那么也是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税,因为这是人为原因导致的,不是由于政策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 (2)应纳税额计算及发票开具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3%)×13%; 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比如,下图就是按正常税率13%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说明之前购入的时候,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3)申报表填写
这种情况就是正常的销售,填表同一般货物销售。 2、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情形下(3%减按2%) (1)主要规定
企业在购入车辆时,由于当时的政策原因,进项税未进行抵扣,在出售时,可以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这是因为,根据增值税的链条原理,进项税未进行抵扣,如果按正常税率征收增值税,势必造成税负过高,因此可以让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2)一般适用情形 ①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③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⑤2013年8月1日前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⑦营改增纳税人,营改增后购进不得抵扣固定资产; ⑧购进其他情况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3)应纳税额计算及发票开具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申报表填写 ①附表1:按照开票或未开票应将销售额与3%的税款填写至第11行对应的栏次,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即销售价格)÷(1+3%); ②申报表主表:应将3%的税款填写至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申报表一般自动计算;同时将1%的减免税额(即含税销售额÷(1+3%)×1%),填写至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 ③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勾选上免税代码“01129924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并填报相关信息。 3、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情形下(放弃减税) (1)主要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应纳税额计算及发票开具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申报表填写 ①附表1:按照开票或未开票应将销售额与3%的税款填写至第11行对应的栏次,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即固定资产处理价格)÷(1+3%); ②申报表主表:应将3%的税款填写至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申报表一般会自动引用附表1的数据。 4、会计处理及举例说明 一般纳税人销的售二手车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申报表填表案例可以参考《一文搞定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一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2020年3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①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7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②如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8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如未开发票,不需要填列第8栏; ③减征的1%(即含税销售额÷(1+3%)×1%),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16行“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①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7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②如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8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如未开发票,不需要填列第8栏。 注:疫情期间(2020年3月-12月),湖北地区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孔明公司(非湖北地区)为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6月销售固定资产,含税价格10,100元,固定资产原值224,000元,累计折旧216,000元。另外二季度提供服务收入202,000元(含税),开具的均为普通发票。③结转固定资产清理,结转后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为零 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 假设由税务机关按1%税率代开专票,代开专票时增值税已缴纳,故该季度纳税申报时应补税额为0。 孔明公司(非湖北地区)为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6月销售固定资产,含税价格10,100元,固定资产原值224,000元,累计折旧216,000元,无清理费用。另外二季度提供服务收入303,000元(含税),开具的均为普通发票。③结转固定资产清理,结转后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为零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交易的一种方式,是把二手车先卖给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销企业再销售,这个时候,二手车在二手车经销企业这里就是“旧货”了。 二手车交易的另外一种交易模式就是,就是直接交易,不通过二手车经销商,例如企业直接把车直接卖给员工。 不管哪一种方式,对于企业处理自己账面使用过的车辆都是处置固定资产。 汽车,不同于其他固定资产,使用的时候必须上牌、买保险,这个时候必须用到《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事实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作用是为车辆以及二手车交易市场税收提供证明。对于新车来说,只有车辆已经交完了购置税才能获得交易发票;对于二手车来说,只有车辆已经补上了之前减免的购置税并且缴纳了增值税才能获得交易发票。 可能有人会有疑问,车辆的购置税不是在一手新车的时候就已经交完了吗,为什么到了二手车的时候还要补交?这是因为所购买的二手车在一手的时候属于减免购置税车型,这些车型卖二手的时候就要补交购置税。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必须查验销售方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或免税手续,重新办理后的完税证明复印件留存备查,否则不得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是谁都可以开的,只能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相关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计算机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上牌过户等手续。 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拍卖公司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需要收取过户手续费,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的,应另外由其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款中不应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 4、开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单位还需开发票吗? 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面显示的是价税合计金额,不单独显示税额。这个发票不能替代销售方的发票,销售方应根据相关规定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票或者普通发票。如果对方不需要发票,那就是未开票收入了,但不管怎么样,都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需特别注意的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是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购买方需要抵扣进行税的,应当要求销售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手车经销商的特别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那么回到文章引言的问题,一般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不存在0.5%的优惠税率,这个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规模企业在疫情期间可以适用1%的征收率。0.5%的优征收率是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的特有优惠,其他企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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