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产生的原因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一)债产生的原因 概念:是指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原因。《民法总则》第118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债产生原因的类别 1.合同 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协议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此合同具有相对性。 不适用《合同法》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②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4.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不当得利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文/天津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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