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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时再还”是附条件?法律性质认定有误

 windhepu 2020-07-16

来源/  民商实务谈       作者/ 樊金刚

近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一则报道,题为《“有钱时再还”的还款约定是否有效?法院:约定内容明确,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该报2020年7月14日第3版)。


据报道,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借款双方达成“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约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求被法院驳回。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报道“法官说法”部分认为:该案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根据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协议,“有钱”是“偿还”的前提条件,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目前具有偿还能力或者在协议达成后至起诉前被告添置了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和有其他高消费的情形,故原告起诉的条件未成就,即原告要求被告及时还款的证据不充分。建议原告在条件成就或者在取得被告具有还款能力的相应证据后,另行主张债权。

根据报道中所披露的案情,笔者认为,该报道中观点对借款双方“有钱时再还”约定法律性质认定错误,本文试作简要分析。

01
借款双方“有钱时再还”约定不是附条件

《合同法》第45条规定了合同的附条件,包括附生效条件和附解除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从该条规定可知,无论生效条件还是解除条件,作用都在于控制合同(债权债务)效力的有无。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是合同债权债务发生和消灭的根据之一。因此,生效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约定的债权债务尚未发生效力。反之,双方债权债务已经生效的,也就不存在附生效条件的可能。

该案中,双方达成“有钱时再还”约定之时,当事人双方借款已经实际发生,出借人已经提供借款,双方债权债务已经生效,债务人已经负有偿还借款的债务,不可能再为此债务的生效另附生效条件。该约定并非针对债务人应否偿还借款,仅针对借款何时偿还,作用在于控制债务履行的时间,明显不是对合同效力发生与否的附条件。

02
“有钱时再还”是对履行期限的约定,但约定不明

单纯从文意分析,“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或者“有钱时再还”,其核心意思在于约定债务人在“有钱时”还款,约定的是还款的“时间”。但与附条件同理,在双方达成此约定时,合同已然生效,债务已经存在,该约定也不属于《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附期限,而属于对履行期限的约定。两者的区别在于,合同所附生效期限届至前,合同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债权债务尚未生效;而履行期限届满前,合同已经生效,债务人已经负有债务,只是债务人可以做期限抗辩,拒绝债权人的提前履行要求。履行期限作用不是对合同效力的控制,对债权债务的效力不发生影响,而属于债权债务的内容。

该案中,“有钱时再还”约定,是在债务人已经负有借款债务情况下,对何时还款的约定。但是,履行期限应当是明确具体的,或者双方可以通过一定方法确定的期限,否则债权将有无法实现的可能。而“有钱时再还”约定中,债务人“有钱时”并非明确具体的期限,债务人何时有钱只有债务人自己单方可控,债权人无法通过一定方法确定该期限。因此,该约定虽然是对履行期限的约定,但显然约定不明,应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规定补正,即“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基于以上分析,该案中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03
“有钱时再还”可能的另一层含义

在民间借贷,尤其亲友之间借贷中,基于人际关系的考虑,当事人往往对还款期限没有严格约定。类似“有钱时再还”的说法,在亲友借款中十分常见。但从生活经验来解释,当事人作此类模棱两可的表达时,常常不是严格的针对何时还款的意思表示,而可能是对'还款时间另议'的婉转表达。

总之,报道中法院对“有钱时再还”约定的认定观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与人们生活经验也是相悖的。该案经两审法院审理,仍作出明显错误的判决,对类似案件可能形成错误的示范,应及时通过再审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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