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看到彭老师的关于端午节粽子的案例: “乙公司是一家制造型企业,在2020年6月22日因过端午节,给300名员工发放了外购的礼盒装粽子,每人1盒。该礼盒装粽子113元/盒(含税价,税率13%)。员工构成:生产人员200人,管理、后勤人员100人。 会计分录: 1、计提职工福利费 借:制造费用——职工福利费 22600 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113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33900 2、实际购买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33900 贷:银行存款 33900 说明:外购货物用于员工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具体操作时可在平台上勾选“认证但不抵扣”选项。” 看到这里,就有个疑问“乙公司将外购的粽子发放给员工,到底是应该转出进项税、还是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呢?” 就这个问题与彭老师进行了讨论。 本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那么, 1)员工福利是否就是集体福利? 企业提供给员工的福利并不都是集体福利,比如员工的防暑降温费、取暖补贴等; 2)那端午或中秋发给员工的粽子和月饼属于集体福利吗? 就算是人人有份,但实际上是分给员工个人支配的,是属于员工福利,但不应该是集体福利。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公司将外购的粽子或月饼发给员工个人,由员工个人支配,属于赠送个人。 当然,如果公司组织员工大伙一起食用粽子或月饼,可以吃,但不能自行带走,实质员工是没有支配粽子或月饼的权利的(只被允许吃),这种情况才是集体福利,属于转出进项税的情况。 风险:应当计提销项却没计提,税务局有权要求补提。虽然说转出进项,实质上大多是没少交税,但是转出进项是企业的选择,与不计提销项税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最后可能会转出进项没有抵扣、仍被要求补提销项税。 彭老师: 税法和会计中,集体福利和员工福利从来就没有严格区分。在实务的语境中,大家说的“福利”或“福利费”通常都包括了两类。 在增值税中,关于不得抵扣进项时,也是“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并列的。按照总局权威人士解释,“个人消费”就包括了“员工福利”和“交际应酬”的情况。所以,外购货物(粽子)用于发放给员工,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现实中,都是不会存在问题的。并且,用“员工福利”来解释,通俗易通,读者也非常容易理解的。 从法理上,无论是集体福利还是员工个人福利,都属于员工劳动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基于让广大职工得利和征收手段的难度考虑,税务总局才由权威人士出来解释说,集体福利不能具体计量到每个员工,所以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严格意义讲,这个只能算是个人观点,税务总局从未以规范性文件来确认。但是实务中,基本采纳了该观点。个人所得税这种区分方法,并不能作为增值税处理的依据,况且还不是正式的法规。 本人: 实际业务中,我们会有一个判断的直觉、或者说是一种累积经验的指向,就是:现场一起消费的业务招待的产品消费,不会计提个税、也不会计提销项税,但是赠送客户维情发生的业务招待产品,要作视同销售,计提个人所得税和销项税。因为产品的支配权(所有权)在前一种现场消费中,是属于招待方的,被招待方只是被许可(邀请)享用,所以不作视同销售;而在后种情况下,产品的支配权(所有权)是从招待方转移给被招待方个人的,有一个赠送的实质,所以要视同销售并扣缴个税; 同样员工福利也有现场一起消费和发给员工个人两种情况。那么,为什么不从这个角度考虑员工福利呢? 再说集体福利与员工福利。在会计和税法上是没有文件明确专门区分过这两个概念。但是从税务局执行中允许集体福利不扣缴个税,但其他福利要按规定扣缴个税的思路理解,员工福利还是分集体福利和其他福利的。而端午发员工的粽子、中秋发员工的月饼,是要扣缴个税的(而没有套用集体福利不扣缴个税的执行规则),从这个角度是否也可以帮助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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