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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这些误区你都避开了吗?

 许怀宁 2020-07-19

导言:印花税“税小乾坤大”,财税人员稍有不慎,往往就会“踩雷”。今天就让小编易易带您去瞧一瞧,印花税有哪些误区要避开?印花税怎么交又好又省?

印花税,因在应税凭证上粘贴税票(“贴花”)作为完税标志而得名。印花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在荷兰的“郁金香泡沫时代”面世,至今已有近400年的历史。
在我国,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广泛,纳税人书立、领受的各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或许可)证照等列举凭证均需贴花。其中,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资金账簿,按照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千分之一贴花;营业账簿(不含资金账簿)、权利(或许可)证照,按件贴花。
印花税虽然税率低、税额小,但征税面广,其涉税风险容易被财税人员所忽略,从而因小失大,影响企业信用。小编易易在实务工作中,也常常发现企业的印花税存在少缴或多缴的情况。

本期的欣鑫易小课堂,就让咱们任劳任怨的“搬税工”易易对印花税的常见误区一一进行抽丝剥笋,好学若饥的小伙伴们快来围观吧!

欣鑫易小课堂

误区1:只有合同一方交印花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没错!合同是咱俩一起签滴,手印是咱俩一起按滴,但签完就大路朝天,各走一边,你贴你的花,我贴我的花,两不相干!

举个栗子: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在合同中注明货款金额10000万元。甲乙双方均需缴纳印花税,其中:
甲公司应纳印花税=
10000万元*0.03%=3万元
乙公司应纳印花税=
10000万元*0.03%=3万元

误区2:印花税的计税基础是不含增值税金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解读明确: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举个栗子:

合同一: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在合同中注明货款金额11300万元(含税)。
A公司和B公司应纳印花税=11300万元*0.03%=3.39万元
合同二: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在合同中注明货款金额10000万(不含税),税额1300万元。
A公司和B公司应纳印花税=10000万元*0.03%=3万元
我们可以看出,合同二按不含税金额签订要比合同一按含税金额签订节省了3900元的印花税。
看到这,您就明白了,为什么“懂税”的财务这么香!您还在为找不到工作发愁吗,赶紧发奋啃税书吧!
误区3:所有合同都要交印花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字(1988)第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采取 “正列举”的方式,凡在税法列举的凭证范围内的,一律需缴纳印花税;没有列举或规定的,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比如:旅游合同、审计合同、培训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招聘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等等。
蓦然回首,您是不是发现,您已经持续多年在交过头税,默默地为国家建设做贡献呢?

误区4:没有履行的合同就不用交印花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根据财税字(1988)第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

根据国税地字〔1988〕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点评: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合同签订时,签定贴花,买定离手!至于后续合同是否履行、交易是否按期完成等家长里短的,税总爸爸就不操这个闲心啦~
误区5:合同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不需要交印花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税地字〔1988〕2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此刻的我们才如梦初醒,原来心思缜密的税总爸爸才是货真价实的“必胜客”,交税的理由千千种,不交税的理由不-存-在。
误区6:无签订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根据财税字(1988)第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划重点:这一规定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不仅局限于书面形式的合同,只要有相关的具有合同效力的其他凭证(比如:单据、协议等),都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误区7:实收资本需要每年交印花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税地字〔1988〕2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因而可知,新成立企业,需按实缴资本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以后年度增加实收资本时,才需要按增资金额缴纳印花税,如果资金未增加的,既不需要在该年度对资金账簿所记载的金额进行贴花,也不需要按件定额5元贴花。
误区8:所有的借款合同都要交印花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同时根据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要缴纳印花税。”

由此可分为两种情况:

(1)企业向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需要按照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注: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举个栗子:A公司向B公司借款1000万元,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注:根据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以上的印花税误区所包含的知识点您都get到了嘛?印花税您都交对了吗?学习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关于企业的税收业务还有很多的政策干货,欢迎大家持续关注我们的欣鑫易小课堂,也可以通过后台发消息提问哦,财税问题不受限,我们24小时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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