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印花税“税小乾坤大”,财税人员稍有不慎,往往就会“踩雷”。今天就让小编易易带您去瞧一瞧,印花税有哪些误区要避开?印花税怎么交又好又省? 本期的欣鑫易小课堂,就让咱们任劳任怨的“搬税工”易易对印花税的常见误区一一进行抽丝剥笋,好学若饥的小伙伴们快来围观吧! 欣鑫易小课堂 误区1:只有合同一方交印花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误区2:印花税的计税基础是不含增值税金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解读明确: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举个栗子: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字(1988)第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根据财税字(1988)第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 根据国税地字〔1988〕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政策依据: 根据国税地字〔1988〕2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根据财税字(1988)第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政策依据: 根据国税地字〔1988〕2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同时根据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要缴纳印花税。” 由此可分为两种情况: 注:根据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