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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尽职调查研究

 法律者者律法 2020-07-19

前言

当今,随着企业市场的迅速发展,股权制度不断深化与完善,各行各业通过并购方式实现企业扩张。而企业并购是一项高技术性、高风险化的投资活动,律师的尽职调查自然而然成为了企业认识与防范法律风险“依赖”的工具。然而,如何规避律师在开展尽职调查中的风险,避免因律师失职而造成委托人经营决策的重大失误,进而被客户追究赔偿责任,成为了律师行业面临的一个难题。因此,本文结合企业并购尽职调查的相关内容以及风险防范进行综合性分析。







大纲

一、企业并购尽职调查概述
二、企业并购尽职调查的主要问题与如何规避执业风险
三、结语
四、附件—如何撰写尽调报告小tips





一、企业并购尽职调查概述

(一)尽职调查概念

尽职调查(duediligence)也被称为“审慎性调查”,是兼并企业聘请律师对被兼并企业进行的一系列企业风险调查,是企业并购中的关键一环。本文所指尽职调查限于企业并购法律尽职调查。

(二)企业并购尽职调查的目的

企业并购尽职调查的目的是通过律师的工作从源头把控投资风险,为企业制定并购策略提供可靠依据,并尽最大可能有效防范企业并购中的风险。
(三)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分类

1.资产并购尽职调查:是根据公司业务及发展的需要对目标公司的某些资产或部分资产进行收购,关键是对这些资产的权属、采购方式、使用年限、当前性能、维修保障等各方面进行充分的了解,以确定企业资产适当的评估价值。

2.股权并购尽职调查:是对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份进行评估调查,进而使委托人达到全部拥有该公司、控股或参股的目的。

(四)企业并购尽职调查范围

1.公司的法定主体情况:公司设立、登记、股东变更、公司章程、股本总额以及变更登记情况,股东出资情况,公司是否发生过合并、分立、重组、资产置换、是否存在股权转让限制等。

2.公司的财产和财产权状况: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资产规模、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状况。

3.公司近期生产经营情况:持有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照、重大交易合同及债权债务情况;税务、环保、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情况。

4.对目标公司经历的重大诉讼、仲裁、执行、行政处罚的情况调查。

5.审查目标公司的治理结构、劳动、人事管理情况。

(五)律师进行企业并购尽职调查的一般操作程序

二、企业并购尽职调查的主要问题与如何规避尽调中的执业风险

(一)从律师因未尽审慎义务而受到处罚的案件谈起

相关案例:粤传媒并购上海香榭丽传媒一案

名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新明、许东)

分类: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文号:(2019)62号

2013年9月28日,大成律师事务所与粤传媒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担任粤传媒收购香榭丽项目专项法律顾问。双方约定:大成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工作是对香榭丽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但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大成律师事务所未对香榭丽重大业务合同进行审慎核查验证,亦未按照查验计划列明的程序和方法对香榭丽的相关项目进行评估与总结,导致了粤传媒在收购香榭丽过程中披露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相关情况。

大成律师事务所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中国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大成律师事务所以及直接主管人员张新明、许东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律师在企业并购尽职调查中审慎义务的重要性,一旦稍加不注意,就有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因此,律师要学会在尽职调查中找到问题,并学会如何进行风险规避。 

(二)企业并购尽职调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1.目标企业提供信息可靠性和完整性存在问题

目标企业可能会因财务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会计审核水平不高等客观条件受限、或者因为律师本身缺乏专业金融知识,导致尽职调查受时间以及人员、专业条件限制,最终取得的财务信息可靠性和完整性存在偏差

2.尽职调查过程重“形式”、轻“实质”

尽职调查对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往往只作形式上的审查,主要审查工商材料、产权资料和诉讼信息等。往往缺乏对尽职调查应有的信息挖掘整理以及专业判断,不作深层次的实质审查。

3.对目标企业发展前景的预判谨慎性不强

当前律师对于尽职调查中目标企业的盈利能力、发展前景预测过于乐观,对于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的估计远远不足,不仅为企业并购埋下了潜在风险,也会对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人员造成财产与名誉损失。

(三)律师应如何规避尽职调查中的执业风险

由于律师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非诉讼服务的高要求和高风险,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把律师事务所的风险降低到最安全范围。

具体操作:

1.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根据被调查企业的行业特点和客户的具体请求以及律师的初步网上调查结果确定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和尽职调查的重点。

资料来源:让目标公司根据清单提供、互联网查询、委托人的介绍、访谈或口头询问、现场勘查、听取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的建议、向公共机关查询等。

网上调查渠道: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被调查企业自己的官方网站等。


2.律师应持有审慎、尽职的专业态度

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所有需要向政府部门调取的资料必须由律师本人亲自调取,亲自保管;所有复印件应当要求与原件进行核实;在尽职调查报告撰写时,注意写明此次尽职调查的调查范围、限制条件,并对文本中出现的文件、数据等标明来源。

3.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1)在尽调过程中,律师要妥善保管被调查方的书面答复;

(2)每次访谈后都要制作访谈记录,记录好访问时间、访问对象、访问问题以及回答。访谈过程全程录音,每一个访谈对象都要核实身份,访谈笔录每一页都要当事人当面签字;

(3)对于尽职调查无法确认的事实,可要求被调查企业出具承诺函或保证函,同时也要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4)完成尽职调查的相关工作后要对资料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保存好底稿

4.及时关注地方法规和行业规定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外,还应关注地方法规和行业规定,特别是关于行业管理、行业资质、劳动管理、社会保险、房地产等问题。

5.应由有经验的专业律师起草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要组团提供服务,并且明确团队成员的工作分工。由于尽职调查报告最重要的是正文部分,对尽职调查所查明的内容需要进行事实描述,并对每个审查内容作专业分析,这部分内容应安排有实务经验和专业能力并且认真负责的律师完成。

6.对资料进行复核、复审,交叉印证资料的真实性

律师事务所在出具尽职调查正式报告前,还应另行安排有经验的合伙人律师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复核、校审。对已完成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复审,一般要复核出具报告的法律风险和报告本身的文字格式,除了重点要复审尽职调查报告可能对律师事务所产生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化解对策外,还要重视文字、格式上的复核。

三、结语

由于现实中企业并购尽职调查会遇到各种难题,以及当前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从事尽职调查业务中勤勉尽责义务的严格要求,律师就必须对尽职调查的所有材料持谨慎怀疑的态度,独立调查法律事实,并运用法律知识和思维出具法律意见,有效规避企业并购中的法律风险。

四、附件


如何撰写尽职报告小tips

(一)尽职调查内容基本格式要求

律师尽职调查后出具的书面报告,其基本格式要求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件三部分。

1.序言部分要列明本次尽职调查的调查范围、工作方式,如文件审核、实地勘察、行政部门调查、网络调查等,并需要列明假设前提,尤其需要提示注意假设前提的内容。由于涉及律师在调查过程中是否谨慎尽责的问题,因此在序言部分有必要添加一些假设前提作为自我保护的条款,以尽可能通过文字性描述排除律师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风险。

2.正文部分是对于尽职调查所查明的内容进行事实描述,并对每个审查内容作适当分析。一般会包括目标公司历史沿革、重大资产、重大债务、第三者债务、劳务、税务、涉讼情况等方面。为便于阅读,可在正文开头部分设置一个摘要,将尽职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予以列明,便于在正文中逐项进行分析。

3.附件是将尽职调查获得的相关资料分析汇总,一般单独装成册附在报告后。





(二)尽职调查正文内容范例,可依据实际情况稍加修改

致:×××

为×××收购×××之目的,我所×××律师、×××律师作为贵公司该项目的法律顾问,对此次投资的目标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设立、存续、资产、业务、债务等方面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现根据贵公司指示,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一、本所工作

应×××的要求,我所××律师、××律师接受贵公司之委托,于××××年××月××日到达目标公司收集资料,内容包括:

1.目标公司设立及存续之合法性和有效性;

2.目标公司股东及其所持股权之法律状况;

3.目标公司的土地、房屋、资产情况;

4.目标公司的相关资质及审批批复情况;

5.目标公司重大合同及资产债务情况;

6.目标公司的财务及对外投资情况;

7.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情况;

8.目标公司及股东的诉讼、仲裁争议情况;

9.目标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情况;

10.能影响目标公司的其他情况。

随后,我们到目标公司进行资料搜集、实地调查,并走访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收集了目标公司法律方面的部分资料。截至××××年××月××日,以我们取得的书面资料、实地调查、电子文档和访谈了解到的情况为限,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出具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

(来源:法律出版社|王蓉)









()声明模板

为出具本尽职调査报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尽职调查报告系依据尽职调查报告出具日以前己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尽职调查报告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贵司及关联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而作出,因尽职调查时间受限,本所及本所律师未能按照律师行业一般标准对其真实性进行全部核实,本所律师不能保证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亦不能保证本尽职调查报告已经对被尽职调查对象的所有、重大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完整、必要的披露。

(3)本尽职调查报告仅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尽职调查报告中对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的援引,并不表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意见的任何评价。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尽职调査报告作为贵司对自身及关联公司进行合法性自查时参考,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贵司及关联公司不得将本尽职调查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5)本尽职调查报告除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向第三方披露外,贵司及关联公司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本尽职调査报告各部分之间不可分割。本尽职调查报告出具及生效的前提是:

a)  构成本尽职调查报告依据的政府有关文件是真实的。
b)  本尽职调査报告引用事实和数据所依据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及其内容是真实、全面和完整、必要的披露。
c)  被调查对象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资料情况说明所作陈述是真实、全面和准确的。
d)  贵司及有关各方签章的承诺书和类似文件所记载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是真实的。

如于本尽职调查报告出具后本所律师获悉前列文件资料存在瑕疵或存在其他相反的证据,则本尽职调査报告的相关表述与结论需要修正,且本所律师有权根据新的经证实的事实另行出具专项报告进行补充、说明或更正。

基于以上声明,就贵司及关联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结果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来源:百度共享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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