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什么是所有权的权能?《罗马法原论》并无权能的定义,只是通过具体列举的方式加以说明。“占有在罗马法上不是所有权的权能,因而所有权的权能只包括使用权、 收益权和处分权这三项”,这三项权利是对所有权包含的权能的高度抽象,在实际生活中,则往往由几种权能结合在一起构成一种具体的权利。如他人对于所有权人的财产的经营管理权。 (1)使用权,这是指不变更物的性质而按物的用途对物加以利用的权利。通常是所有人自己使用,也可以是非所有人使用。 (2)收益权。是指收取所有物的天然孳息、 加工孳息或法定孳息的权利。 (3)处分权。这是指处理所有权标的的权利。 它是所有权的最根本的权能。处分可分为绝对处分(指不从他人处取得利益的处分,如拆毁旧房等)与相对处分(指为了交换一定的利益而处分其所有物,如买卖、互易;全部处分即将所有权全部移转他人;一部处分如在所有物上设定用益权、地役权或出让部分房屋所有权等)。处分一般归所有人行使,但是也可由非所有人行使,如质权人、抵押权人虽不是所有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处分质物或抵押物以偿债。 由此可见,罗马法是从所有权的构成与结构的角度看待所有权的权能,但不知为何能够发展出离奇的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理论。从权能到具体的权利,这里的转化要素是什么?很明显是所有权人的意志的体现。因而,何为所有权的权能?说白了就是所有权人的意志,而具体的权利即为所有权人的意志的表现。权能和权利都具有观念性,权力的的不同在于其现实性,意思表示的实现或执行。罗马法的所有权观念体现了意思独断的一面。 第二部分 尽管,所有权是最完全最典型的物权,它具有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的特点。但是,所有权的绝对性不是指所有人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行使权利。因为权利是法律规定和确认的,所有权的行使也必须限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这就构成对所有权的限制。罗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因相邻利益的限制。 (2)因公共或社会利益的限制。(3)为宗教方面利益的限制。(4)人道主义和道德方面的限制(所有人“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而行使其权利”。即使在日常情况下,所有人使用其物,也应维持在一般的合理状态)。(5)其他原因的限制。 从中我们能够看得出,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基本上构建起了所有权的限制的法律规则体系。人类的生活方式尽管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生活秩序的冲击也是巨大的,但是构建和平的生活秩序的愿望却一如既往。例如由相邻利益而衍生发展出来的相邻关系制度,相应的规则也日益庞杂。还比如公共或社会利益,宗教利益,人道主义和道德方面等综合发展的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则,已经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支撑着整个民法大厦。 第三部分 对于所有权的权能理论,孟勤国教授的《物权二元结构论》对于传统物权理论中的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提出了有理有据的批判。孟教授认为所有权与权能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而非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所以是不可分离的,孟教授还举例说明就像水的形态表现为固态、液态、气态一样,这是不可以分离的,只是水满足一定的条件而表现出不同的形态。所有权与权能即使如此。 那么从罗马法来看,《物权法》总结出来所有权与权能的关系为“这三项权利是对所有权包含的权能的高度抽象,在实际生活中,则往往由几种权能结合在一起构成一种具体的权利。”这说明所有权与权能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抽象与具体也是不可以割裂。所以,我们能够罗马法中寻找到一些问题的来源,因为罗马法深植于现实生活,如今的很多法学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失去生活的光彩,成了学者闭门造车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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