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已经依据合同相对方之间的合同完成了结算,未经结算,不能将发包人对承包人欠付的工程款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阅读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要确定发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数额,需要根据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进行结算,确定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再根据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进行结算,确定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数额,至此经过两次结算,才能确定发包人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案情简介丰磊公司系枞阳中学新校区3#、4#楼公寓工程的施工单位,汪根胜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13年12月,桂丙胜以汪根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根胜偿还借款本息并获得胜诉判决书,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桂丙胜提供的汪根胜在枞阳中学尚有未结算的工程款的执行线索,法院先后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丰磊公司及枞阳中学协助扣留、提取汪根胜在枞阳中学的工程款收入。丰磊公司对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诉请:1.立即停止对枞阳中学应付丰磊公司“枞阳中学新校区3#、4#楼公寓”工程款的强制执行;2.确认枞阳中学尚欠“枞阳中学新校区3#、4#楼公寓”工程款属于丰磊公司所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丰磊公司全部诉请。丰磊公司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停止对枞阳中学应付“枞阳中学新校区3#、4#楼公寓(‖标段)”工程款的强制执行。桂丙胜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法院认定枞阳中学所欠付工程款并不当然归属汪根胜,并无不当,裁定驳回桂丙胜的再审申请。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二审法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首先明确了实际施工人通过诉讼途径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应诉的程序性规定,其次表明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意指当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不按约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时,赋予实际施工人的代位求偿权,旨在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汪根胜作为丰磊公司承建的枞阳中学新校区3#、4#楼公寓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与丰磊公司存在分包、转包或内部承包关系,应当依据分包、转包或内部承包协议的约定,与丰磊公司结算其应得工程款。现汪根胜既没有向丰磊公司主张权利,又在本案执行异议之诉中放弃答辩,在丰磊公司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丰磊公司是否尚欠汪根胜工程款的事实不明确,即枞阳中学所欠付工程款并不当然属于汪根胜的到期债权。丰磊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枞阳中学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有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法律资格,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丰磊公司丧失工程款请求权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丰磊公司对枞阳中学欠付工程款享有排除他人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2014)枞民一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认定汪根胜个人对桂丙胜负有债务,桂丙胜据此申请执行枞阳中学欠付工程款,可能会损害丰磊公司的工程款请求权,应当予以停止,停止执行后,对枞阳中学欠付工程款的权属和分配,各方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二审判决:一、撤销(2017)皖0722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即“驳回原告丰磊公司要求确认第三人枞阳中学尚欠‘枞阳中学新校区3#、4#楼公寓’工程款220万元享有所有权以及停止对款项执行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停止对枞阳中学应付“枞阳中学新校区3#、4#楼公寓”工程款的强制执行。三、驳回丰磊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安徽省高院经过再审审查认为,由于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款性质上属于合同之债,因此产生的请求权依法仅能针对合同相对人,即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农民工工资的清欠问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价款的权利,但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仍然应当依据其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约定予以确认。同样,实际施工人得以主张的工程款,应当参照其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签订的合同确定。也就是说,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已经依据合同相对方之间的合同完成了结算,该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是以各自之间的合同相对性为基础的、有条件的突破,而非桂丙胜所主张的“完全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因此,桂丙胜请求直接自枞阳中学扣划款项,不仅要证明该校就涉案工程尚有欠付工程款,还要证明汪根胜就其所施工工程与丰磊公司的结算情况。因丰磊公司主张双方尚有材料费、人工费未结算完毕,汪根胜亦未向丰磊公司主张权利,且在本案中放弃答辩,故丰磊公司是否尚欠汪根胜工程款以及实际欠款数额均不明确。二审法院认为枞阳中学所欠付工程款并不当然归属汪根胜,并无不当。 安徽省高院裁定:驳回桂丙胜的再审申请。 案例来源桂丙胜、安徽省丰磊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皖民申1524号 裁判日期:2018年9月4日 丁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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