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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拆迁安置房产权利归属,是如何认定的?

 骄阳飞雪 2020-07-25

一、案情简介:

男方隋婚前于宅基地上修建房屋5间,与登记结婚后,双方对这5间房屋翻建3间,另两间改为两层扩建为4间,并陆续房屋6间。后男方隋与拆迁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安置人口各个房间的补偿价格。男方在领取补偿款后,用补偿款购买了拆迁安置房屋一套。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女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腾退补偿款及定向安置房屋一套。

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前有房屋5间,属于隋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应当析出。虽然双方婚后对5间进行了翻建扩建,但是系对房屋的添附,并不因此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原房屋5间为隋的婚前财产;

方在离婚前其中2改建两层房屋,对应的2楼房屋面积认定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建,2楼对应的补偿款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对于房屋6应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建,对应的房屋补偿款应当平均分割;

  关于回迁安置房屋:隋购买该房屋时使用了张购房指标,房屋应为双方所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男方隋向女方支付补偿款。

法律分析

  拆迁安置房指的是政府因土地开发、城市规划等需要进行拆迁,安置给被拆迁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房屋拆迁安置主要有房屋安置及货币安置两种方式

本案中法院认定被拆迁房产权利归属的理由主要有:

1.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过扩建或添附的,要分具体情况处理,该拆迁房屋扩建之前面积转换安置的面积或价款,归房屋所有人个人所有;而扩建或添附的面积或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当然,如果原房屋所有人能举证说明用于扩建的价款是其个人财产的例外。

2.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双方对房屋没有添附行为,拆迁时也没有补偿差价,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此种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双方对房屋没有添附行为,但取得的拆迁安置房有补差价的情况,此时要根据补差价的欠款来源分情况判断:如果差价是用一方个人婚前财产补足的,且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那该房屋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差价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补足的,此时房产仍然属于一方个人所有,但是所补差价的数额部分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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