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 1.法律依据: 医疗过错鉴定:《民事诉讼法》、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 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及法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2.鉴定的启动:医疗过错鉴定:诉讼程序由当事人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由法院启动并委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属于诉讼证据。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或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委托,鉴定结论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 3鉴定的主体: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 医疗事故鉴定:各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属于行政鉴定行为。 4.鉴定主体人: 医疗过错鉴定:主体是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可根据案情需要聘请医疗专家。鉴定人接受出庭质证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主体是专家鉴定组,其结论为专家委员会的集体决定,鉴定权专属于医学会所组织的专家组,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书没有鉴定组成员的签名, 各位专家不承担出庭接受质证的责任。 5.鉴定的过程: 医疗过错鉴定:适用《司法鉴定通则》。 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程序一般分为: 当事人陈述, 专家询问、专家讨论三个阶段。 6.鉴定的目的内容: 医疗过错鉴定:目的为法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诉讼判决提供依据,鉴定医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包括涉及医疗损害赔偿的后期医疗费用、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目的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及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依据,鉴定的重点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 7.鉴定的法律地位: 医疗事故鉴定:有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之分。省、市级和区县级不同级别的鉴定结论的效力有差异,以上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准。 医疗过错鉴定:各鉴定机构没有隶属关系,只有理论上的级别。有多次重新鉴定的可能。 8.鉴定时限: 医疗过错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疑难鉴定需要较长时间的,可再延长三十个工作日,有约定或补充材料等情形者除外。 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9.鉴定责任程度: 医疗过错鉴定:按照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参与度划分。 医疗事故鉴定: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四个级别。 10.赔偿责任: 医疗过错鉴定: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失责任原则,有过失就要承担赔偿。鉴定有无医疗过失,过失和不良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责任原则,即鉴定为医疗事故才承担相应责任,不是医疗事故就不承担任何责任。 11.赔偿范围: 医疗过错鉴定:按《侵权法》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赔偿。 医疗事故鉴定: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 最后一点,未构成医疗事故,仍可能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并不是赔偿的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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