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2 每日一税】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缴增值税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363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祝@所有朋友们新年快乐、身体安康、幸福吉祥! 编者按:我们知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已经抵扣进项税的,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抵扣进项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纳税人销售旧货的,一律在按3%减按2%征收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前面所述的纳税人不包括增值税有关规定的其他个人。现就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增值税政策与各位老师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般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已经抵扣进项税的,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抵扣进项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纳税人销售旧货的,一律在按3%减按2%征收申报缴纳增值税。 那么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缴纳增值税呢? 不,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缴增值税。政策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综上所述,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缴增值税。换言之,自然人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也免缴增值税。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思考:其他个人能否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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