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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种药品纳入内蒙门特用药管理(附名单)

 板桥胡同37号 2020-08-06

医药云端工作室:挖掘趋势中的价值

编辑:安诺影

近日,内蒙古医保局发布《关于完善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将甘草酸单铵半胱氨酸氯化钠、精氨酸谷氨酸、麦格司他、司来帕格、罗沙司他、地塞米松、阿柏西普等30种药品纳入第一批门诊特殊用药目录。

门诊特殊用药范围将适时进行调整,其他符合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国家谈判药品,按相关慢性病门诊用药政策予以保障。

门诊特殊用药实行“双通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除定点医疗机构外,可探索门诊特殊用药协议药店管理。门诊特殊用药责任医师,一般应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

明确门诊特殊用药范围和保障对象

《通知》明确门诊特殊用药范围包括治疗重特大疾病及罕见病等临床必需,疗效确切,治疗周期长,适合门诊或药店供应保障,已通过谈判机制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尚未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或保障不足的药品。

门诊特殊用药保障对象为: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符合门诊特殊用药使用限定支付范围的患者。门诊特殊用药年度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区结合当地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制定,药品支付费用纳入统筹地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管理。患者住院期间不能重复享受门诊特殊用药相关待遇。

实行门诊特殊用药待遇资格备案制

参保患者经诊断确需使用门诊特殊用药治疗,须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资格审核通过后,可享受一个年度的门诊特殊用药待遇。

参保患者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因治疗必须更换门诊特殊用药或同时使用两种及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用药,应重新向统筹地区进行待遇资格备案,经审核同意后相关门诊特殊用药费用方可纳入医保支付。

参保患者异地购药,经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同意后,在就医地发生的合规药品费用,可按相关规定享受门诊特殊用药待遇。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备案权限下沉到定点医疗机构,探索门诊特殊用药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简化办事流程,方便群众就医。

实行门诊特殊用药责任医师负责制

门诊特殊用药责任医师由定点医疗机构报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同意,一般应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门诊特殊用药责任医师的分布和数量要综合考虑参保患者就医便捷性和医保管理需要合理确定。

责任医师负责对参保患者治疗各阶段的医疗服务,包括诊断、开具处方、签署转诊意见和随诊跟踪;负责参保患者病情发展后续用药的评估确认;负责对参保患者门诊特殊用药治疗流程的宣教、咨询。门诊特殊用药责任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认真核对参保患者身份,做到人、证、卡相符,真实记录病情、开药时间和剂量等。

实行门诊特殊用药“双通道”管理

有条件的地区,除定点医疗机构外,可探索门诊特殊用药协议药店管理。门诊特殊用药协议药店应按照要求建立相关药品流通码监控系统,实现门诊特殊用药流通信息全程追溯,确保用药安全。

医保支付标准按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通知》要求门诊特殊用药需严格按照《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73号)中规定的适应症、支付标准,以及药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量予以支付。门诊特殊用药费用暂不计入医疗机构医保费用总额控制指标。

同时要求各统筹区8月底前完成系统配置,并将确定的门诊特殊用药定点机构名单报送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对定点机构统一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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