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投资条款博弈:投资人与创始团队的“相爱相杀”

 知行不疑 2020-08-09

《早期投资如何“投团队”》一文里,我介绍了VC项目如何甄选团队。实际上,投资人与创始团队的交互和博弈是贯穿项目从接触到投资的始终的,中间会经历各种“相爱相杀”,而矛盾的纸面化莫过于增资协议、股东协议中对创始团队的诸多限制和要求了。在本文里,我简单谈谈常见的投资人和创始团队博弈的条款、背后的逻辑。

此外,也预告一下,这是一个系列,我将分几篇文章来介绍常见的投资条款,与通常的纯法律实务介绍不同,这些文章将侧重于站在投资人和投资业务角度来介绍一些条款的来龙去脉。

投资人对创始团队的核心诉求

任何法律规则或者协议条款背后都要体现制定者的意图和目的。投资协议也一样,除非是特别抢手的项目,否则一般的投资协议都是投资人“强加”给公司的,用以保障投资人的权益。这也有合理性,毕竟大多数投资人都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创始人甚至下面管理层有点不当人的动机和行为谁也保证不了。通常投资人对创始团队的核心诉求,从高到低排序,包括:

  • 团队稳定:创始人、核心技术和业务人员不能离职、把股权卖掉套现

  • 专注公司业务:不要在公司之外有其他的业务牵扯精力,更不能另起一摊搞同业竞争,把利润倒到公司体外

  • 诚信:这个属于个人品质问题,有时候不好判断创始人是不是诚信,或者说诚信是不是在短期内促进公司业务快速增长;但最起码不要搞一堆可疑的关联交易从公司倒腾资产、发生一系列魔幻的成本费用

  • 团队发展:这个比较少见,有些投资人可能会要求公司制定一定的期权激励计划,以留住或招揽更多的人才,这对于部分心态封闭、抠门的创始人来说,还是有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的

下面就针对这几个投资人的诉求,看看常见的条款设置。

团队稳定性

为了防止创始人融资后开溜或者找机会套现,不安心为股东创造价值,通常投资人都会对创始人做出一些限制,比如:

  • 股权锁定/转让限制(lock-up):这样的条款一般会出现在股东协议(SHA)的第一条,开宗名义要求创始人不经过投资人的书面同意不准对外转让任何股权。道理也很简单,早期投资投的就是创始团队乃至创始人,如果创始人拿到钱就跑或者一有机会就跑,首先说明他可能对投资人隐瞒了什么,或者不相信公司能壮大,或者不想投入全部精力,作为纯财务投资人,要个空壳是没有意义的,所以必须锁定创始人为公司服务。当然,有些年轻创始人或者个别项目,因为创始人确实有资金需要实现基本的财务安全(不能是财务自由啊。。。)以更心无旁骛地为投资人打工,会要求在一定比例内予以例外,说白了就是可以卖一点股权去改善生活。通常5%是上限,不能再多了。

  • 共同出售权(Co-Sale):与转让限制逻辑上一脉相承的是共同出售权,指如果创始人要跑路,那么投资人也要求跟你一块按照同样的价格、相对持股比例卖,通常第三方接盘侠可能也不准备接这么多,对创始人无形中也是一个限制和压力。

专注公司业务

同业竞争限制(non-competition/non-Solicitation):与股权锁定的原理类似的,投资人除了不允许创始人对外转股,通常也会要求创始人在投资人持股期间不得对任何第三方(尤其是竞争性业务)的投资、任职、提供咨询等同业竞争行为。这种限制经常还会延续到创始团队离职后2年甚至更久,就是防止创始人离职后再重新创业,一鱼两吃。

服务期限:服务期限比较好理解,投资人就是看中创始团队才投资的,人都跑了,肯定不行。通常投资人都会约定投资人持股期间创始团队不得离职,否则会要求创始团队或公司回购投资人的股权。关于回购权,也是一个很大的话题,今后专门讨论。

诚信

诚信经营有时候是一个个人私德的问题,在“不顾吃相”的TMT狂奔年代,经常只能说是企业成功的必要条件,但一定不是充分条件。半佛老师在“创始人是如何割资本韭菜”的一期视频里介绍了大量的创业公司花式洗钱不当人的方法,什么打印耗材洗钱、营销活动洗钱、亲属吃空饷洗钱、猎头吃回扣等等,看的我心惊肉跳,直呼“投资人才是弱势群体”。

站在投资人的角度看,其实上面的这些行为总体上可以归类为“关联交易”,即创始人利用各种自己控制的体外供应商、客户乃至亲属,与公司发生不正常的交易,利用信息不对称来从公司里应外合掏空公司资产,在这一点上,这类创始人其实已经具备在二级市场割韭菜的潜质了,如果坚持几年到上市,完全可以割到更多。

为了限制关联交易,投资人通常会设置下面的条款:

  • 兜底的条款:创始人违反投资协议或者不诚信经营的违约责任或者回购义务

  • 公司治理条款:大额关联交易投资人或者投资人委派董事的一票否决权,当然前提还是要在公司章程中设定关联交易的表决流程

  • 强制清算权(liquidation clause):比如公司净资产降低到一定数额、公司业务停摆(很可能是被掏空的结果),公司要强制进行清算。对,没错,强制清算某种意义上也是对创始团队的震慑,因为创始人的很多不当人的行为,只要公司不破产不清算(反正很多轻资产公司本身就没有负债),投资人是没法对公司的历史账目进行地毯式审查的,时间长了,当初的投资经理、合伙人可能都不在了,这事可能也就混过去了。

团队发展(ESOP)

很多创始人,尤其是自己对公司投入较大、地位核心的创始人,过于珍惜自己的股权,不舍得给团队开放股权,这种情况下是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人才引进的,因此有些专业投资机构会很看重核心团队在公司持有多少股权比例,如果没有或者过少,可能会要求公司制定员工持股计划(ESOP)。当然,投资人也不是圣人,通常会要求在自己投入之前做股权激励,减少对自己股权的稀释,或者要求不得通过增资的方式,而由创始股东转让给持股平台或团队的方式。

优先投资条款

最后说一个我们在天使轮常用的条款,主要适用于团队孵化性质的投资。很多时候,投资于一个创始团队也只是支持团队的“试错实验”,看看这个团队的想法能不能变成现实,可能很长时间内技术和产品都没有成熟甚至被证明是走不通的。这个时候团队很可能要立刻转型新的方向和领域,这个时候作为投资人几乎是字面意义上的“投团队”,而不是他们的既往业务,这个时候我们会要求之前的投资要自动转化为对新项目的投资(当然,估值按照新的项目算),这样对双方才是公平的,也控制创始人的道德风险。

结语

站在投资人的角度看,他们时常也处在“弱势”的地位:投资人不参与公司经营,与公司和创始人(包括管理层)处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只能选择用“不平等条约”来作为兜底条款或最后的保障来督促创始人规范公司治理、确保投资安全。某种意义上说,创始团队是投资的真正“资产”所在,离开了创始团队,公司的价值往往也不复存在。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