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足这些不满足这些条件,即使作出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也不能直接强拆条件,即使作出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也不能直接强拆 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在觉得补偿方案不合理,补偿标准过低时通常都会拒绝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目的就是为了给自己留下一些与征收方协商补偿的余地。但实践中,双方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的情况并不高,而征收方为了尽早完成拆迁工作,会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近日,有位河南的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说,自己家里的房子因当地规划被纳入到了拆迁的范围内,但是征收方给的补偿实在是非常的低,就没有答应拆迁,隔了几天我们就收到了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让我们在期限内签字、领补偿款,完成搬迁。一天后,房子被他们推倒了.... 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就能强拆房屋了? 答案是不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在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不一致或是因其他原因无法达成一致时,那么需要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内容应当要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等事项。 在补偿决定作出后,若是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又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征收方便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反之,在实践中,征收方要是没有依法向法院申请就直接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拆行为,那么则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报警阻止强拆行为的发生,也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涉及到老百姓的利益,所以在认为补偿不合理,收到补偿决定时,被征收人可先从以下几点来审查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公平性。 第一点,补偿决定是否遵守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规定。 第二点,是否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原则给予补偿的。 第三点,是否维护了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一原则。 第四点,补偿决定内容是否完善,是否遵守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等。 另外,凯诺律师还要提醒大家,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除了要审查它的合法、合理性,还要及时的采取措施,若是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救济权(即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部门就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旦法院准许,那就意味着房子不保了。 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就能强拆违法建筑了? 广州的一位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说,自家的房子被认定成了违法建筑,7月底城管局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书,让他们自行拆除,过期不拆的,将被强拆。他的问题是,他们这种行为合法吗?作出拆除通知就能直接强拆房子了吗? 对此,凯诺律师可以很明确的告诉大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在期限还未满的情况下就直接强拆是不合法的。即使强拆也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再催告,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之后,当事人还无动于衷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实践中,若征收方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拆除,则是违法的,建议当事人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通知书时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因强拆造成自己合法财产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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