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0 10:24 杨先生和白女士在恋爱近一年后决定结婚。婚前,杨先生贷款购买了房屋,婚后近半年,该套房屋的贷款清偿完毕,杨先生在产权证上加了白女士的名字。之后,因为两人一直在两地工作,聚少离多,感情破裂。结婚未满三年的两人在协商离婚时,对于房屋如何分割产生了争议:杨先生认为房屋系自己的婚前财产,白女士则认为自己有产权,有权分割房屋一半的份额。 聂律师认为: 杨先生在产权证上增加白女士的名字,实际上是建立在一定身份关系之上的赠与行为。同时,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产权登记时,两人如果没有约定各自的份额,则该房产属于两人共有。 但是,两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并不久,且房屋出资主要系杨先生在婚前完成,婚后还贷部分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平均分配,其余的部分还是应当结合对房屋的出资情况、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有无过错等因素来综合考量如何进行分配。 两人可以协商房屋仍归杨先生所有,但是杨先生需对白女士进行适当的补偿。(来源:株洲晚报) 责任编辑:寻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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