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陆生前留有两份遗嘱,一份是自书遗嘱,载明其死后名下房屋由再婚妻子继承。自书遗嘱由其本人书写,遗嘱尾部有老陆本人亲笔签名及日期。两年后,老陆另订立打印遗嘱一份,打印遗嘱载明其名下房屋由儿子继承。该份遗嘱除老陆亲笔签名外均为打印。现再婚妻子起诉老陆之子要求按照自书遗嘱继承涉案房屋,庭审中,老陆之子除打印遗嘱外没有提交其他证据材料。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判决老陆的打印遗嘱有效吗?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凡介绍,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其中并未对打印遗嘱做出具体的规定。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 “本案中,老陆之子仅持有打印遗嘱,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明打印遗嘱系老陆亲手制作,故人民法院支持了老陆再婚妻子之诉讼请求。”王凡补充道。 民法典明确了打印遗嘱的效力。若该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判决结果发生变化吗? “民法典明确认可了打印遗嘱的形式,并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王凡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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