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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及房屋附属设施等费用补偿标准

 恬淡闲适 2020-08-12
凯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及房屋附属设施等费用补偿标准

为规范凯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类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综合确定我市房屋征收中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及房屋附属设施等费用的补偿标准如下:

一、搬迁费

被征收人的搬迁费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户按次计发。住宅类房屋的搬迁费按所有权证计户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发放搬迁费1次(搬出),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放搬迁费2次(含搬出、搬进各一次)。

(一)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所有权证计户按次计发,每户每次发放3500元。

(二)非住宅类房屋和单位公房的搬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过渡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并自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解决被征收人过渡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

临时安置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凭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

(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发放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过渡费从搬迁交房之月起发放到安置房交付后的3个月止。

3.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按每户每月15元/平方米标准计算,每户每月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

(二)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发放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1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渡费。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过渡费从搬迁交房之月起发放到安置房交付后的当月止,按实计发。

3.房屋征收部门已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给予被征收人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过渡费。

4.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按每户每月30元/平方米标准发放。

(三)单位公房的临时安置过渡费发放标准。

根据被征收的单位公房的用途来计算,具体标准按本条前述两款的标准执行。

三、房屋附属设施补偿

(一)独立水表用户按照2500元/户的标准补偿;

(二)分水表用户按照30元/块的标准补偿;

(三)独立照明电表用户按照600元/户的标准补偿;

(四)独立动力电表用户按照1800元/户的标准补偿;

(五)分电表用户按照30元/块的标准补偿;

(六)数字有限电视按照1100元/户的标准补偿;

(七)固定电话(不计分机)用户按照300元/户的标准补偿;

(八)网络宽带迁移按照150元/户的标准补偿。

(八)空调迁移(柜机)按照500元/台的标准补偿;

(九)空调迁移(挂机)按照200元/台的标准补偿;

(十)抽油烟机迁移按照200元/台的标准补偿;

(十一)太阳能热水器迁移按照600元/台的标准补偿;

(十二)电热水器迁移按照200元/台的标准补偿;

(十三)独立天然气用户按照2400元/户的标准补偿。

来源:凯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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