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结算 一、工程计量 (一)工程计量的原则与范围 1. 工程计量的原则 工程计量的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 (1)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计量; (2)按合同文件说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2. 工程计量的范围 (1)工程计量的范围包括: 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变更所修订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各种费用支付项目,如费用索赔、各种预付款、价格调整、违约金等。 (2)工程计量的依据包括: 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合同图纸;工程变更令及其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质量合格证书等。 (二)工程计量的方法 单价合同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电影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二、预付款及期中支付 (一)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是施工准备和所需要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内习惯上又称为预付备料款。 1. 预付款的支付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预付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或者也可采用公式计算法,根据主要材料(含结构件等)占年度承包工程总价的比重,材料储备定额天数和年度施工天数等因素,计算预付款额度。其计算公式为: 材料储备定额天数由当地材料供应的在途天数、加工天数、整理天数、供应间隔天数、保险天数等因素决定 2. 预付款的扣回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属于预支性质,随着工程的逐步实施后,原已支付的预付款应以充抵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 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其基本表达公式是: 注释:对起扣点的理解 3. 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的主要形式为银行保函。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通常与发包人的预付款是等值的。预付款一般逐月从工程预付款中扣除,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也相应逐月减少。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4. 安全文明施工费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期中支付 1. 期中支付价款的内容 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其中包括: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其中包括: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2. 进度款的支付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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