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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炫原创|与员工口头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风险?

 有无资料收藏馆 2020-08-14

一、协商解除之概述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由于协商解除可以避免产生劳动纠纷,且基本不会对用人单位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实践中,在劳动者没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许多用人单位倾向于选择与劳动者进行友好沟通,双方共同签署书面协商解除协议。在协商解除的情况下,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补偿标准为N。

实践中,协商解除该如何操作?与员工协商沟通后,若没有进行书面确认,其效力该如何认定?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无锡地区的案例来一探究竟。

二、以案说法

(一)案例一

1、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2日,A公司向W某发出录用信,聘用W某担任公司某职位,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

2018年10月8日上午,A公司尹某通过微信方式告知W某认为W某的优势在工作中不一定能发挥出来,婉转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向,并告知下午让公司蔡某与其具体交流。W某微信回复尹某其尊重公司的意见但公司需给予适当补助。尹某遂同意按W某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其一个月薪资(扣除个人所得税),但W某对该金额有异议,要求不予承担个税费用。2018年10月8日起,W某停止工作。

2018年10月12日,A公司人事部门向W某发出《中止试用期工作通知》,并明确2018年10月7日为W某在A公司的最后工作日,要求W某办理交接手续。

2018年10月15日,W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程序后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

2、裁判要旨

该案二审法院认为:结合2018年10月8日尹某与W某的微信、10月16日两人的通话可知,A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征求了W某的意见,也得到了W某的认可,双方在微信和通话中并未就解除劳动关系发生争执,双方主要讨论的是补偿款是否可以不计提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因此,认定由A公司提出并经W某同意后双方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事实。

(二)案例二

1、案情简介

L某曾是B公司的职工,从事操作工工作。2018年3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月25日。B公司未为L某参加社会保险。L某实际提供劳动至2018年7月31日。L某的月平均工资为6800元,B公司结清了L某工作期间工资。同时,L某在B公司车间里工作除了风扇没有其他降温措施。

2018年11月28日,L某向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被B公司违法单方解除,要求B公司:1、支付赔偿金122400元,2、支付2018年6月至9月高温费1200元。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裁决,L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根据录音中关于L某打算做到年底的内容,L某实际工作到2018年7月底和B公司结算L某的工资至2018年7月底的事实,以及证人G某C某的有关L某夫妇多次请假和离开B公司的证词,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因L某提出,双方协商一致于2018年7月31日解除的事实。L某关于被B公司违法单方解除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2、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B公司是否应当支付L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高温津贴。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L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以下,应当向职工支付高温津贴。2018年的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7、8、9月)。本案中,B公司应当支付L某高温津贴600元(300元/月*2个月)。

从上述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虽然劳资双方均没有签署书面协商解除协议书,但双方的协商过程有通话录音或微信聊天内容加以佐证,内容明确,体现了劳资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的相关事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工资的最后结算日、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最后时间节点与协商内容对应一致。在满足前述条件的情况下,即使没有书面协议书的确认,也应当认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三、实操提示

不论在商务谈判还是在日常生活中,协商都是一个你来我往的过程,这个过程一般体现了协商双方的相互让步与适当妥协。在用工管理中,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解除系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通常需要通过书面材料即协议书来进行确认,在没有通过协议书确认的情况下,也需要提供电话录音、微信往来记录来进行佐证,且电话录音、微信往来内容需清晰体现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我们建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员工应当面对面就协商解除事宜进行沟通,对协商过程可采取录音录像、制作谈话笔录等方式进行固定,最终签署书面协商解除协议书时,要求员工在协议的每一页签字捺印。

针对普通员工,需要就经济补偿金金额、加班工资、应休未休法定年假、13薪、奖金等项目的结算和社保、公积金的缴纳等进行一致确认;针对特殊员工,例如工伤员工、三期女职工、职业病因素岗位员工等,需要就特殊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作者:邵元照

部门:涉外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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