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贷款不良市场规模很大,但也烫手。” 先定义“个人贷款”。按照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文规定,个人贷款指金融企业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个人贷款不良即发生逾期的个人贷款。 其次是“金融企业”。在2019年9月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中适用对象在2007年的基础上做了修订,新规则中“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投资运营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以下简称金融企业,含结构化主体)适用本规则。”,即不管是有金融牌照还是没金融牌照,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在国内开展金融业务的企业均被纳入,揽括所有搞金融的主体。今年该意见稿或许会发布,到时本文内容可能更适用。本文中金融企业为征求意见稿中所指。 最新的发展 2019年10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坚持从严监管,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主体监管责任,将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结合实际分类处置,推进牌照管理工作,妥善结清不持牌机构的存量业务。于是之前信用卡代偿、买房、买车等由未取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公司兜底直接收购不良业务模式就走不通了。 同时银行通过信托通道放款,但随着信托监管的不断加强,通道业务也有了越来越多的限制,信托放款的份额受到了比较大的影响。保险也是一样。 总结就是在限制放款资质和限制担保资质之下,金融企业为了转移风险,要求助贷机构提供兜底,但出现不良后,助贷机构无直接从银行批量收购不良的资质,银行方也不能直接和助贷机构产生关系,各类金融企业对外转让个人贷款不良也开始要求AMC过“一遍手”,以满足合规性要求。 因此有了由AMC做通道的需求,所以本文站在AMC(国有)角度,选个人贷款三类:房贷、车贷(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和信用卡代偿做不良通道模式。 注:个人贷款各种模式发展的很成熟,仅是因为政策的变化才加入了AMC这一个环节,实质上变化不大。如果早是相关的业内人士,就不要再付费看后文,毕竟本公众号所有的文章也只是作者整理思路的文章。 (二)交易结构图 如下: (三)各方权利和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