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在司法改革,提升审判质量效能的道路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庭前会议是归纳争议焦点、提高审判质效的好办法,但关于民事案件庭前会议方面缺少统一的操作规程,民六庭起草了这份规程。我们首先要为民六庭的行动点赞,然后要认真阅读这份征求意见稿,了解法官对开展庭前会议的意图和方法(一些法院已经开展庭前会议的尝试),提高自己的诉讼能力;在认真研读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也是对民六庭司法改革行动实质性的支持。我们相信这个规程会像民六庭起草的另外两份《解答》一样,很快就会被审判委员会通过而在沈阳市两级法院推广。当庭前会议制度真正实行时,我们可以自豪地说我也有贡献,哪怕只是一个标点符号。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关于民事案件庭前会议(争点整理)的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推进庭审实质化,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庭前会议一般应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后五日内召开。 对于证据较少、争议不大的案件,不需要组织当事人在庭前会议召开之前交换证据的,庭前会议应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召开。 第三条 庭前会议一般在轻松、和谐的氛围下举行,可以采取会议桌的形式召开。 第四条 庭前会议一般由主审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主持。 对于重大、疑难以及复杂的案件,应当由主审法官主持,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当参加。 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的,可以由其主持。 第五条 重大、疑难、复杂以及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的案件,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但下列案件除外: (一)所有被告均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的; (二)所有被告、第三人答辩时认可原告起诉状中陈述的全部事实的; (三)已经召开过庭前会议的发回重审案件,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或者新证据较少,亦无需追加当事人的。 第六条 证据较多、重大、疑难以及复杂的案件,应该在庭前会议召开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组织交换证据的人员为主审法官或者法官助理。 对于有条件的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时要求其制作证据清单,并可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进行证据交换。 法官助理组织证据交换的,应将结果及时向主审法官汇报。 第七条 庭前会议应贯彻效率优先的原则,原则上只召开一次。 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三)、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是否需要再次召开庭前会议,由主审法官决定。 第八条 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本案的审理方向(诉讼标的); (二)整理法律争点; (三)整理事实争点; (四)整理证据争点。 第九条 (审理方向)主审法官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释明: (一)原告在庭前会议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其起诉状中主张的一致的,记录在案; (二)不一致的,应令原告予以明确 对于原告提出的明显不当的诉讼请求,应通过释明予以变更和消除。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固定,进而明确案件的审理方向(诉讼标的)。 第十条 根据被告提出的反驳意见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固定被告的答辩意见。 不进行答辩、答辩不全以及答辩缺乏针对性的,告知被告相应的法律后果,引导其积极、全面以及正确的答辩。 第十一条 (法律争点)在上述诉讼标的特定后,分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法律整点整理: (一)当事人仅选择原因事实,未主张何种法律关系行使权利时,主审法官可以与当事人之间就该事实可能对应的法律要件构成及法律效果进行分析、讨论,然后判断当事人可主张的法律关系; (二)当事人选择具体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时,主审法官应将原告主张的事实、被告抗辩的事实一一对应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以判断主张的事实是否满足实体法上的构成要件,借此与当事人进行讨论,尽可能的达成共识。 (三)主审法官应适当表明其所持的法律观点(暂定性的法律见解),以便与当事人进行法律适用的讨论。 案件的法律关系单一、明确的,庭前会议时可不进行法律争点的归纳。 第十二条 (事实争点)固定事实争点,主审法官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明确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主要事实; (二)询问被告对该主要事实的意见。如认可,记录在卷;如否认,由其陈述反驳事实; (三)被告陈述的反驳事实存在的,应询问原告是否坚持原主张事实。原告坚持的,应当进一步说明理由。 通过上述步骤,采取层层递进的方式导出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案件事实的真正争点。 第十三条 (证据争点)根据已固定的事实争点,可按照以下方式归纳证据争点: (一)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二)在询问一方当事人的所举证据后,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就认可与否发表意见。 (三)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和相应的意见,将其提供的证据分为无异议的证据、有异议的证据、以及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性的证据。 对无异议的证据,应记录在卷,并告知当事人除有《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再组织质证。 对有异议的证据,将其归纳为证据争点,告知当事人作为庭审时候的质证、辩论以及审查的重点。 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性的证据,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后予以排除,不再纳入庭审审查范围。 第十四条 上述归纳的法律争点、事实争点以及证据争点,应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确定。 第十五条 主审法官应利用庭前会议的制度优势作好调解工作,但应当贯彻效率优先的原则,防止造成案件在庭前准备环节的过分拖延。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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