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解读虽有借据,但间接证据证明双方系事实上合作关系关系的,应认定借款事实不成立。 一方持有借据, 但借款经过存疑,且间接证 据形成的证据链能证明双方系事实上合作关系的,应认定借款事实不成立。 借贷关系与合作关系的重要区别在于,借贷关系的债权人(即出借人)对债务人的经营风险(或资金损失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只要借款到期,债务人就应当按约定还款付息。 但是合作关系则不同,合同关系中,出资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而言,出资方所出资资金需要对合作事宜承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责任,简单来说,若经营失败,则出资款可能将遭受损失。 同时,由于实际情况复杂多样,实践中会存在借贷双方之间“既有借款,又有合作”的双重事实,存在此种情况的债权人应当特别留意,相应款项若不能证明证明属于借款的,恐有资金损失风险。 案情简介吴某持娱乐公司出具的一张 600 万元借据井称其中450 万元系现金一次性交付而诉请娱乐公司偿还。 娱乐公司提交了双方草拟的合资经营章程、合同和意向书,吴某任董事长签发的文件、合资公司财务原始报销单等材料证明双方系合作关系,该“借款”实际上是合作的投资款,双方之间无借贷事实。 法院认为:娱乐公司作为合资企业,经营过程中,原香港投资者黄某退出合作以后,内陆方即与吴某洽谈合作事宜,虽然双方未在拟订的章程、合同上签字,亦未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但实际上双方已按约定合资经营管理,尤其是吴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公司 150 万元的证据可以说明相关事实。吴某自任董事长以来,大量证据证实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合作关系。②吴某既不能提供其是如何兑换人民币,携带重量约达 58.50 公斤的货币到达目的地的事实证据,又不能提供足以推翻娱乐公司所举证的事实和依据,故对吴某主张借给娱乐公司 600 万元的事实,法院不予确认。判决驳回吴某诉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