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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侵权责任

 昵称51500806 2020-08-24

一、教育机构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因未尽到应有的教育/管理职责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类型

1)教育机构直接侵权责任,这是由于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在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损害时,教育机构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在举证责任上,区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教育机构采取一般过错原则,受害人需举证证明教育机构存在过错,才能要求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教育机构采取过错推定责任,教育机构需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能不承担责任。

2)第三人侵权时,这是由教育机构之外的第三人加害在校学习生活的无限人,教育机构因未尽到管理职责而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教育机构需证明尽到管理职责,才能免除责任。

3)教育机构侵权责任与其他侵权责任关系:如果因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造成在校学习的无限人人身损害的,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教育机构承担用人者责任;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侵权行为人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在校的无限人造成另一无限人人身损害的,加害人的监护人需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监护人责任,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监护人与教育机构如果被列为共同被告,二者之间承担按份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要求教育机构承担较大责任,加害人的监护人承担较少责任,受害人自行承担一定比例责任。至于让受害人承担一定责任,值得商榷。

三、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受害人为无限人,包括未成年人和因精神健康状况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教育机构除了幼儿园/学校外,还包括各类培训机构/补习中心等,学习生活期间不限于在校学习/课间休息自习等,还包括学校组织的活动等。另外学校违规提前放学或其他非法原因迫使学生离校后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仍然需承担责任。

(3)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确保校园/宿舍/场地/公共设施的安全,提供符合安全的食品药品及教育教学和生活用具等,确保教师等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生理与心理健康义务,不得体罚/虐待/侮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制度,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或校外活动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采取安全管理义务,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时,教育机构应及时采取救治措施。

四、结论

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使无限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校外人员造成无限人损害的,教育机构只是在未尽到管理职责时,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免除责任,此外,如果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的免责事由时,教育机构也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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