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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个1+n的问题,如何解答?法院:释明法律,告知诉讼权利

 荷香月暖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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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个1+n的问题,如何解答?法院:释明法律,告知诉讼权利

析法明理论旧案

遵规守约树新风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推出“案之有理”栏目,与您一起回顾全省法院具有普法教育价值的典型好案例,这些案例彰显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力量和温度,蕴含国法人情的辩证道理,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价值选择。我们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士作出点评,释法析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

【引言】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两车相撞导致多人受伤,只有一个受害人起诉了,其余受害人没有起诉怎么办?为了让事故中全部的受害人都能得到救济,法官主动联系其他受害人,向他们主动释明法律,告知其积极行使诉讼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案情回顾

1月,陆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在途径武威市武南镇时,因下雪路况不好加上陆某违反信号灯控制,导致车辆方向失控,撞向对面行驶而来的樊某驾驶的大型客车,现场造成陆某和大巴车上多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名乘客孔某伤势较重,经鉴定构成伤残等级。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陆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时隔近半年,孔某于五月份将货车司机陆某及涉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武威铁路运输法院,要求陆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遭受的各项损失。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接到案件后,经过仔细审查得知,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多人受伤,其他受害人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承办法官考虑到交强险应按被侵权人损失比例赔偿,为保障此次事故中所有被侵权人都能得到及时公正的赔偿,承办法官逐一找到未起诉的其余被侵权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提醒他们要充分行使诉权并告知其及时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不久后,其他被侵权人陆续向法院递交了各自的诉状。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以货车司机陆某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为由拒绝赔偿。樊某、陆某在此期间向各侵权人分别垫付医药费错乱复杂,被告陆某及保险公司均在外地,参加诉讼有些不便。承办法官结合具体案情,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因原告人数众多、文化程度不高且普遍诉讼能力较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听取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明确各原告的诉求,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核对先期垫付的费用,为接下来的庭审打下坚实的基础。

通过两次合并公开开庭审理后,该批案件当庭宣判,由保险公司赔偿客车司机及受伤乘客的各项损失费用。案件从受理到结案仅用18天,速度快、效率高,受到了当事人的连连称赞。

交通出行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机动车辆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也逐年攀升。本案虽是常见的交通事故案件,却与当事人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在此批案件中,法官积极能动司法,主动联系被侵权人,彰显了人民法院全力以赴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职责,也体现了司法的温情和人文关怀。

武威市人大代表、武威松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技术总工 杨路平

交通事故猛于虎,遭遇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身心所遭受的损害往往不可逆转。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益通常是在诉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采取的最后一项救济措施。案件能否快速审理,纠纷能否公平化解,赔偿能否及时兑现,当事人寄厚望于人民法院。

关注民生,心系百姓,为人民谋福祉,是审理好涉民生案件的关键所在。武威铁路运输法院以一站式建设为抓手,积极构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畅通纠纷化解渠道,提升办案效率,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增强了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满意度。该院合并审理的此八起交通事故案件, 是践行和诠释上述司法理念的缩影。

八起案件,受理一件,处理一件,按部就班,程序至上,本是无可厚非,但程序繁琐,费时费力,舟车劳顿,救济迟缓在所难免。该院将司法服务窗口前移,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将八起关联案件合并审理,一揽子解决纠纷,既保证了裁判标准的统一,同时在快速开庭、快速审理、快速裁决的快而有序的过程中定纷止争,保证案结事了,为受害群众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值得肯定。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邓小兵

不告不理,是老百姓对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一般认识。但是由于大家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参差不齐,面对同样的伤害或者侵权,不同受害者的态度是不一样的,有的选择诉讼,有的没有维权意识,就容易导致“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积极起诉寻求法院救济的人能够得到法律保障,不懂乃至放弃诉权的人合法利益就得不到维护的实质不公平。

针对这种现象,一方面需要制度构建上实现司法对所有人的“一视同仁”,另外一方面也需要法官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而不是被动的“不告不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具体到本案,所有受伤的人都有获得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的权利,交强险又是限额赔偿,如果法院只是根据唯一的起诉人孔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限额内赔偿其损失,对其他受害人“不告不理”,就会导致其他人将来不能获得赔偿的不公平后果。本案中,办案法官逐一找到未起诉的其余被侵权人,主动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提醒他们要充分行使诉权并告知其及时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这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积极适用。我们不仅要充分肯定,更要积极提倡,让“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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