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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太贵,手机靓号携号转网代价太高!

 悲了伤的白犀牛 2020-08-25
近日,有媒体报道,太原杨先生于2017年选买了一个中国电信号(靓号),办理了299元套餐,今年携号转网全面实施后,杨先生考虑到每月套餐费过高,而套餐中包含的流量不多,于是想携号转网到其他运营商。但没想到,兴冲冲地跑到中国电信营业厅一咨询,发现情况不是他想象中简单,营业厅工作人员告诉他,靓号协议有效期是20年(意指需保持每月299元的套餐费至少20年),如仍坚持携号转网,则需缴纳18388.5元违约金(买断费)。杨先生事后翻查协议,却没发现这一点,后续考虑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此事件当前仍在进展过程中。
事实上,上述事件并非单一、偶发事件,手机靓号是早已存在的现象,运营商会把一些“多连号”“8结尾”等号码定义为“靓号”,比如:ABABABAB、AAAAABB、ABCDEFG、AAAA等等,这些号码不在正常的入网号码池中,而在特别的靓号号码池,用户要选用这些靓号,就必须缴纳金额不等的选号费,并办理一定额度的套餐,承诺每月消费不低于套餐金额,套餐有一定期限,15-20年不等,甚至是终生的,比如有效期到2099年、3999年等。
不光运营商将这些靓号待价而沽,甚至围绕手机靓号,已经形成了非常成熟的产业链,无论是网上还是身边,都形成了一个个的靓号交易渠道,对每个号码都设定一个交易金额,比如,在某手机靓号交易网站,用户可以选购包含三家运营商号码在内的很多靓号,而且靓号的价格非常惊人,一个9个9的号码(189999996)价格高达98万,而一个8个8的号码(13988888886)的价格也高达65万。
随着携号转网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手机靓号的问题愈加凸显出来——手机靓号要携号转网,该怎么办?
根据当前携号转网的政策,运营商不得以各种理由限制用户的携号转出申请,但政策也同时规定,用户与原运营商有最低消费和月底使用时长等协议,可以与原运营商协商,支付违约金解除协议。
政策是有了,但政策如何落地执行,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第一个问题,到底什么样的号码算是“靓号”,而不同的靓号需要支付多少违约金,这里面都有很大的灰色地带。
当前三家运营商对于靓号的定义都不太一样,除了多连号、叠号等传统意义的靓号规则以外,部分运营商省市公司还新增很多自定义的靓号规则,比如,11位号码中带个“8”就算靓号,甚至有用户吐槽称,某运营商号码只要不带“4”就算是靓号。
此外,这个靓号需要支付的违约金该如何界定,当前有一种主流的计算方式是,按20年的时间缴纳总费用的30%作为违约金,具体公式是:违约金=月套餐费*12*20*30%,以前文事件中杨先生为例,他月套餐是299元,入网时间是2017年,违约金=299*12*17(剩余17年零几个月)*30=18388.5元。
这种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算是暂时解决了靓号转出的问题,但这种计算方式的合理性从何而来?用户转网了,不再使用运营商的服务了,还要缴纳如此高的违约金这是否合理?有些用户是签订了靓号协议,而有些用户则没有,是否算靓号,似乎都是运营商的一面之词,这中间的灰色地带该如何理清呢?
第二个问题,解决完跟原运营商之间的关系后,下一个问题马上来了,用户带着“靓号”要到新的运营商入网,还需要承诺最低消费和高额话费预存吗?
此前有媒体曝光过,用户带着靓号转入某运营商,仍被要求承诺最低消费和高额话费预存,原因是因为运营商把用户自带的号码仍视作靓号,统一纳入靓号管理办法中进行管理,既然是靓号,自然是要承诺低消的。为此,靓号用户们怨声载道,转出时已被“砍了一刀”,没想到转入时,还要被再“砍一刀”。
后来,随着政策的进一步明确,这种情况得到了改善——靓号携转新运营商,新运营商不再要求承诺最低消费和高额话费预存,按普通号码办理。
这样一来,转入的靓号不再承担高额低消,这让本网内的其他靓号用户感到不公平,于是,一个奇特的现象就发生了,三家运营商的靓号都纷纷申请携号转网,以逃避原来的高套餐费的禁锢,史称“大出逃!靓号的全面胜利”。这完全违背了政府推行携号转网的初衷。
以上种种乱象,都是靓号这个特殊的事物在携号转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而事实上,这些问题的立足点似乎也站不住脚——“手机靓号”是没有任何法律解释的,从合法性的角度,根据通信行业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都没有吉祥号码、靓号等说法。
2018年9月,安徽省工商局就曾就手机靓号问题约谈安徽移动、安徽电信、安徽联通三大通信运营商,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三家公司限期整改。
整改通知书主要内容是,三大运营商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从国家码号资源中划分出所谓的“靓号”,自行制定“靓号”管理办法和使用规则,将“靓号”划分为若干等级或类别,并据此与消费者签订格式化协议,强制消费者在选择使用这些号码时附加月最低消费、高额预存话费、号码使用时限、号码限制转让等不合理条件,涉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显然,手机靓号并不受法律条文所认可,运营商与用户签署的所谓靓号协议是否有效,这有待商榷,但问题的另一方面,手机靓号受到用户的追捧,确实算是社会稀缺资源,对于这种资源该如何使用、如何管理,这对运营商的管理体系带来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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