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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物品,无法鉴定价格?

 赖建东 2020-08-28

在盗窃、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抢劫罪、走私犯罪等等案件中,涉案财物的价格决定这定罪量刑的数额档次。办案机关往往会请当地的发改委出具价格认定书。价格认定书一旦出具,法院绝大部分情况下,都会采信。但有些时候,发改委也无作出价格认定,比如以下这几种情况:

1、三无产品,不作价格认定。

例如,在(2016)浙0781刑初452号 诈骗案件中,被诈骗的财物之一是羽绒被一张。这张羽绒被价格多少,需要经过价格认定,才能确定。但是,调查发现,这张羽绒被是三无产品(黑心棉)。因此,价格认定中心对该羽绒被作出不作价格认定的文书,送达给办案机关。

2、品牌不明的财物,无法认定价格。

例如,在(2018)粤1203刑初112号盗窃案件中,被告人盗取了被害人的手袋及袋内的手机、钱包等等,在鉴定财物损失的时候,自然也要计算上手袋的价格。然而,后来发现被害人的手袋牌子不详,无法作出价格认定。因此,价格认定机构回复办案机关,该手袋不作价格认定。

3、型号不明的财物,无法认定价格。

例如,在某盗窃案件中,其中盗窃的财物中,有一台是XX牌的饮水机,但是,价格认定机构仔细研究后认为,该饮水机因无具体型号,无法作出价格认定。在另外一起盗窃案中,被盗的财物是宏基笔记本、电动剃须刀,但是,在认定这两件物品价格的时候遇到了难题,鉴定人员始终无法确定、无法找到这两个东西的具体型号,最后也只能不作价格认定,回函给办案机关。又如,盗窃的如果是铂金戒指,在认定价格的时候也需要特别注意,如果无法提供明确的规格、型号等资料,就无法作出价格认定

4、认定价格的时间与基准日相差太久,不作价格认定。

例如,在(2018)粤0705刑初158号案件中,涉案的财物是一台好几年前的手机,办案机关提出价格认定的时候,已经是5年之后了。办案机关要求认定该手机五年前的价格,价格认定中心认为,提出认定的时间与认定基准日的时间相隔过长,无法确定认定基准日的全新重置价或二手市场价,因此,不作价格认定。

5、没有实物,质量状况不详,不作价格认定。

在(2018)粤5224刑初396号盗窃案件中,被盗的财物是太阳眼镜一副,当事人也承认盗窃了太阳眼镜一副,但是很可惜,已经找不到这个东西了。办案机关勉强要求价格认定中心尝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但是,价格认定中心认为,因没有实物,而且涉案太阳眼镜的具体品牌、型号、质量状况不详,无法作价格认定。

在(2017)粤5224刑初128号案件中,虽然当事人明确涉案财物的品牌、型号,也被盗不久,但是,手机已经被转手卖掉了,价格认定中心认为,这部手机因为没有查获实物,因此不作价格认定

6、国家禁止进口和买卖的物品,不作价格认定。

在某走私案件中,办案机关指控被告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办案机关将涉案货物送交价格认定中心,要求认定涉案货物的价格。然而,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XX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及买卖,因此,不作价格认定。”

7、没有提供标的物的实物及型号、款式、性能、状况等必须资料。例如,在景某涉嫌失火罪一案中,价格认定机构认为,委托方没有提供标的物的实物以及型号、款式、性能、状况等必须材料,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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