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有权利调取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在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交调取的新证据,公诉人能不能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能不能申请启动排非程序?其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有权申请启动排非程序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而不包括公诉人。“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其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也仅仅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启动排除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主体,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包括公诉人。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第十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并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其三、《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也仅规定,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一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其四、在排非程序中,检察机关的义务是证明证据的合法性,而不是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申请排非。《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十四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庭前会议中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实;经控辩双方申请,可以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开展庭审调查,但公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确实、充分,能够排除非法取证情形,且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然而,在庭审中,偶尔也会遇到公诉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况,他们始终揪着“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辩护人是如何取得这份证据”......诸如此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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