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犯罪金额,犯罪数量也是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例如贩卖毒品的数量、涉嫌淫秽物品案件的淫秽物品数量、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件中枪支弹药的数量等等。在此类案件中,犯罪数量该如何认定,也是辩护律师应当在会见中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仔细分析的。案例一,在高某涉嫌走私淫秽物品罪一案中,除了被办案机关查扣的淫秽漫画书之外,高某还交代了自己在网站上也销售淫秽漫画书,并将淘宝店的账号、密码全部交出去给办案机关。办案机关经过仔细梳理分析,打印出20多页的销售记录清单。这20多页销售记录中,涉及几千本书刊。这几千本书刊能否认定为淫秽物品,对高某的定罪量刑影响至关重要。如果全部认定为高某销售的淫秽书刊,则高某涉案定罪量刑的淫秽漫画书本书的数量将增加几千本。这几千本书刊的销售记录能否作为认定犯罪的数额,将是后期辩护的重点内容。对于这部分销售记录,能否认定为走私淫秽物品的数量或者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的数量,关键在于从销售记录上能否清晰区分哪些是淫秽漫画书,哪些不是淫秽漫画书。如果每一条销售记录都区分清楚,哪些是淫秽漫画书,哪些不是淫秽漫画书,则这部分书籍被认定为犯罪数量的可能性极大。如果销售记录无法直观区分哪些是淫秽漫画书,哪些不是淫秽漫画书,犯罪嫌疑人也无法区分清楚,则这部分销售数额很难认定为犯罪数额,证据链条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辩护律师向黄某仔细分析讲解这个问题,就是提供的有效法律帮助。案例二,在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杨某供述他购买了150包毒品,有证据(下家)显示杨某贩卖了其中100包毒品,因为下家被抓获归案而供述出杨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公安机关也从杨某身上查获了14包毒品。在毒品犯罪中,毒品的数量就是定罪量刑最基本的标准。被告人供述贩卖了多少克毒品数量,就直接影响他的定罪量刑。本案中,剩下的36包毒品能否作为贩卖毒品的数量,对杨某的定罪量刑影响很大。其一,只要毒品还在,就会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因此,只要毒品还在,这部分毒品就会大概率地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其二,只要毒品已贩卖,即使涉案毒品没有没查获归案,也会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规定,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可见,虽然毒品、毒资等证据已经不存在,但只要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的,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就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也能作为贩卖毒品的犯罪数量。辩护律师会见时,应该为杨某提供有效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向犯罪嫌疑人杨某分析清楚,在司法实践中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的数量是如何认定的,未被查扣的毒品数量是如何认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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