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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是否属于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

 柳林1211 2020-09-05
第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性质属于民事合同。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未对在政府、交警、派出所等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从民法学角度看,交通事故催发侵权之债,双方当事人形成一种赔偿法律关系,即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要求赔偿。但这种赔偿责任是模糊的,当事人往往因过错程度不同、责任归属和赔偿金额等方面存在争议。若当事人就这些争议的方面达成了调解协议,那么形成的赔偿法律关系就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当事人是自愿一致达成的协议。可见,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政府、交警、派出所等主持下主持下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对权利义务的处置,以解决赔偿争议的契约,一经签订即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的相关内容,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若当事人是依据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调解协议,其并没有变更诉讼请求。此时,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已从交通事故发生后产生的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即:双方之间由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侵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这种转化具体表现为:原告有权依法要求被告承担人身损害的各项赔偿如医疗费、误工费等转化为原告有权依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款若干元和后续治疗费5000元。)
第三,既然系合同之债,就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如该协议没有无效、可撤销情形的,应依据该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判。
第四,此类案件不能一概而论,因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一种情况,义务人按公安机关调解书全面履行了赔偿义务。如果一方反悔,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审查该调解书,如果没有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应认定该调解书有效,该案应按合同之债审理。因为公安机关的调解书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合同的效力。(如果当事人选择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所达成的协议,通说认为是一种民事合同。既然是民事合同,其成立并生效后当然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协议出具的调解书只是调解协议的书面形式。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由此可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书虽然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它作为合同对各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且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反悔再向法院起诉,该案已从侵权之债转为合同之债。否则,就违背了诚信原则,也不利于民事关系稳定。如果该调解书有违反上述原则或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则应认定调解书无效或依申请撤销,重新按侵权之债审理。
 第二种情况,义务人与权利人在公安机关达成赔偿协议后,义务人拒不按调解书全面履行义务。这时,应该给予权利人以诉讼标的选择权,法院应向权利人履行释明义务。如果权利人选择按合同之债诉讼,是权利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最后处分,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如果权利人选择按侵权之债诉讼,法院则不应该依职权将案件按合同之债审理。因为权利人在公安机关调解时,往往因希望尽快得到赔偿或其他各种原因而作出巨大让步,如果在义务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仍然维持在当初特定条件下达成的协议,无疑是对违反诚信者放纵,对权利人利益的伤害,不仅有违公平正义原则,而且混淆了行政调解和司法审查的区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均规定: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中不难看出,审判机关的最终审查不应该受到行政调解的制约,更不能让违反法律或违背道德的人从违反法律或违背道德行为中获得利益。何况,义务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往往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六条规定,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或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时只能重新查清事实,核定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总损失,按侵权之债进行审理。
 第五,律师的启示与反思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应谨慎签署
 1、如果赔偿方不能在签署时当即给付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款,受害方最好不要签署。因为赔偿方一旦违约,受害方再维权,在程序上、实体上都会遇到曲折和障碍,甚至都会影响侵权之诉的提起。
 2、如果赔偿方住所地与事故发生地不在同一个地方,调解协议书一定要约定管辖法院,选择管辖法院一定要有利于受害方日后的起诉。
 3、如果肇事司机有所在的公司,最好也要求公司派员参加并在协议上签署,公司要盖章或签署人员有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调解协议书签署后,能否再提起侵权之诉
 这个问题法律上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是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但从法理上说是不能提起侵权之诉,因为调解协议书签署后,侵权之债已经转化为合同之债,不能再恢复为侵权之债,这与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侵权与违约有本质的不同,不存在竞合问题。
 如上所述,将因侵权达成的协议转化为借条,将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并细化分期分批偿还的方案,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受害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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