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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安部食药侦局等业务部门管辖刑事案件范围明确

 知行不疑 2020-09-09
近日,公安部对各有关业务部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进行了调整。在分工中,明确了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以及铁路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等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围。此外,在治安管理局管辖案件范围中规定,治安管理局指导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办理长江干线跨区域的中央管理水域发生的刑事案件。删除了原森林公安相关管辖规定。
以下为最新分工规定摘选。

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案件范围(共33种)

(一)《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下列问题件: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40条)

2.生产、销售假药案(第141条)

3.生产、销售劣药案(第142条)

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第143条)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条)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第145条)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第147条)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第148条)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

10.假冒注册商标案(第213条)

1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214条)

1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第215条)

13.假冒专利案(第216条)

14.侵犯著作权案(第217条)

15.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

16.侵犯商业秘密案(第219条)

(二)《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
1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第331条)
18.妨害动植物防疫案(第337条)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案件:
19.污染环境案(第338条)
20.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1款)
21.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2款)
22.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
2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第341条第1款)
2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第341条第1款)
25.非法狩猎案(第341条第2款)
26.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第342条)
27.非法采矿案(第343条第1款)
28.破坏性采矿案(第343条第2款)
29.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第344条)
30.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第344条)
31.盗伐林木案(第345条第1款)
32.滥伐林木案(第345条第2款)
3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第345条第3款)

八、铁路公安局管辖案件范围

(一)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

(二)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三)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

(四)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五)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

(六)《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第132条)

十、海关总署缉私局管辖案件范围(共15种)

(一)海关关境内发生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第153条、第154条)

(二)海关监管区内发生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和第六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2.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
3.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条第1款)
4.走私假币案(第151条第1款)
5.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
6.走私贵重金属案(第151条第2款)
7.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第151条第2款)
8.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第151条第3款)
9.走私淫秽物品案(第152条第1款)
10.走私废物案(第152条第2款)
11.走私毒品案(第347条)

12.走私制毒物品案(第350条)

(三)《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3.逃避商检案(第230条)

(四)《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
14.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第332条)    
15.妨害动植物检疫案(第337条)

十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管辖案件范围

(一)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
(二)机场工作区域内、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三)《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重大飞行事故案(第1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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