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学法十分钟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共同制定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范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条件、程序,细化了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值班律师的模式和服务方式,保障了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时的会见权、阅卷权等权利。“两高三部”于2020年8月20日联合印发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在吸收《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值班律师的职责、执法司法机关的义务等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更好地了解和把握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服务对象、工作职责和制度性保障等规定,笔者对《办法》、《指导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了简单的梳理,有兴趣的朋友也可参考。 一、值班律师具有明确的定义和帮助对象,不得超越职权 对于值班律师的定义和帮助对象,《办法》第二条作了如下规定:“本办法所称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律师,不需要由嫌疑人或被告人支付律师费;其次,值班律师是为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具有刑事办案经验的律师可能更得心应手;第三,值班律师的帮助对象,是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委托了辩护人,或者其符合通知援助的条件,已经由法律援助机构通知了辩护人为其辩护,则其不是值班律师的帮助对象,值班律师在值班过程中不得超越职权,无权乱帮。 二、值班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案件中的工作职责有明确的规定,需要认真把握和执行 《办法》对值班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案件中的工作职责作了规定,可以分为总括性规定和具体规定,其中第六条是总括性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值班律师除了在履行提供法律咨询和程序选择建议,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等法律帮助以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二)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三)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办法》对工作职责的具体规定,又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的内容;二是需要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的内容;三是犯罪嫌疑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应如何正确履行职责。 关于值班律师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的内容,《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告知被指控罪名的法定量刑幅度,释明从宽从重处罚的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并结合案件情况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关于需要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的内容,《办法》第八条作了如下规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可以就以下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指控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事项。 值班律师对前款事项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未采纳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律师应当如何正确履行职责,《办法》第十条作了规定,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均无异议的,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名,同时留存一份复印件归档。 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后,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字,同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 犯罪嫌疑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值班律师无需在具结书上签字,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签字拒绝法律帮助的书面材料留存一份归档。 此外,《办法》第三部分“值班律师的工作程序”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值班律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实质上也应作为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在工作中予以充分注意并切实履行。 三、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案件中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了相应的制度性保障,并构建了较为可行的量刑建议实质参与机制,需要充分利用 审查起诉阶段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关键阶段,也是值班律师发挥实质作用的关键环节,检察机关为严格落实刑法和《指导意见》等规定,为值班律师履职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并构建了较为可行的量刑建议的实质参与机制,作为值班律师需要充分利用。 2020年9月7日,“两高三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中提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检察机关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努力为值班律师履职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截至目前,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在检察机关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1760个,天津、重庆、云南等地检察机关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一是依法保障值班律师的会见权。…… 二是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即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安排,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可以安排在线阅卷。三是为派驻值班律师提供办公便利。对法律援助机构在检察机关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的,检察机关均给予提供专门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检察院还可设置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专门办公区域,为值班律师设立会见室,给值班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保障。四是依法听取值班律师意见.......未采纳值班律师所提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说明理由。”(笔者注:上述内容有删减) 同时,在上述记者会上有关负责人还提到,根据《指导意见》中“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1日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对量刑协商程序进一步予以细化,对量刑建议说理提出明确要求,包括: 一是要求检察机关对量刑问题与辩方沟通协商过程制作笔录并附卷,通过全程留痕的方式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是要求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在起诉文书中,应当对量刑建议说明理由和依据,其中拟以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在起诉书中概括说明,拟以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起诉书或者量刑建议书中充分叙明; 三是要求检察官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说理,特别对认罪认罚前后量刑建议的区别进行充分说理,使量刑成为控辩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 另外,《监督管理办法》还就检察院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的办案程序、内部监管、风险防控和外部监督作了一系列的规定,这些规定既是检察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的“紧箍咒”,也是值班律师监督检察官正确履行职责的有力武器。其中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律师等举报、投诉检察官违反法律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或者有过失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可以要求检察官报告办案情况。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更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将涉嫌违反检察职责行为、违纪违法线索向有关部门移送,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结语:值班律师不是简单的“值班”,在碰到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案件时,律师不仅需要具有基础的法律业务知识,还需要了解和掌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有关程序和保障性规定,这是值班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案件时正确履行职责的两把“金刚钻”,缺一不可,熟练了解和掌握这些程序和保障性规定,将使值班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案件时更专业、更富有成效。 本文作者及本公众号注册人简介 浙江大学法律学士、法律硕士,离职前系某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审判长。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十五年,主办及参与审理各类重大刑事案件近1500件,具有丰富的刑事诉讼实务经验,所办多件案件入选某高级人民法院当年年鉴。在任法官期间,荣立三等功、二等功各两次,多次被评为“办案能手”、“优秀公务员”和“优秀共产党员”,并被某省省委组织部等部门联合授予“廉洁高效先锋”。2018年5月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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