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公司司法解散与三种清算的转换及关联'的相关内容。 公司司法解散与三种清算的转换及关联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最终失去法律人格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后必然产生清算程序,而清算程序又分为自行清算、强行清算与破产清算,这些制度上有存在怎样的关联和区别,它们之间是怎样转换的呢?下面笔者将以公司解散制度作为突破口,对以下几个问题展开分析与比较: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种:(1)一般解散,指的是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权利机构通过决议解散、公司合并分立而解散;(2)强制解散,指的是公司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公司被撤销时的解散;(3)司法解散,指的是公司出现僵局时,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的解散意味着消灭,除了公司因为合并分立而解散的情况,其它情况下的公司解散都必须清算。 二、如何认定司法解散的条件? 司法解散的条件相对复杂,也是我们研究的重点。《公司法》第182条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对司法解散作了规定,明确了公司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请求解散公司,首先要求提起诉讼的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份;其次必须出现公司经僵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具体而言包括(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最后必须是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公司僵局。 同时《公司法》以及司法解释明确了股东不得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三、公司司法解散有哪些应该特别强调的注意事项? 第一、虽然公司解散必然会进入清算程序,但是这是两个不同的程序。现实中,股东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时,往往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和公司清算案件进行了分离。原因在于两个诉的种类截然不同,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是变更之诉,公司清算案件是非讼案件,审判程序不同,无法合并审理,故如果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的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应受理,而应当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或者本规定第7条的规定,自行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二、法院就解散公司作出的生效判决不仅对起诉的股东具有约束力,对其他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员工都有约束力。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股东的诉讼请求后,不仅该原告股东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而且其他公司股东亦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四、法院判决法院司法解散后,自行清算何时转变为强制清算? 除公司合并、分立豁免清算外,其他公司解散的情形都需清算。公司清算是指解散的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了结公司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公司归于消灭的程序。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程序和非破产清算,前者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后者适用《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其中非破产程序又叫解散清算,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 解散清算是自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指定的其他人员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若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债权人或者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此称强制清算。 五、公司解散后,强制清算何时转变为破产清算? 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时,如果公司已经出现明显的破产原因,不宜按照公司清算案件受理,而应当告知其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六、强行清算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区别一:申请主体不一样 股东和债权人都能提出自行清算转化为强制清算,结合只有股东能够提出解散公司诉讼,这意味着债权人是无权直接提起强制清算的,只能在公司开始自行清算后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而申请破产清算的一般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即公司),清算人在进行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程序中无法继续时,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前,出资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1/10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转化为破产重整,这就意味着股东在破产程序中只能间接的申请重整,而不能申请破产清算。 区别二:法院对清算程序的干涉力度不一样 法院受理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申请虽然都是非诉程序,给予公司管理人自由度也不一样。强制清算案件受理的前提是公司财产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否则债权人和债务人(即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当然债权人也可以选择协商制定公司资产的清偿方案。因此在强行清算程序中法院的干涉力度远小于对破产清算的干涉力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同时作为破产清算中的一个重要机构即债权人会议在强制清算中是不存在的。 (2)清算组成员不以与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没有利害关系为必要条件,而且原则上应当是优先从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指定清算组成员。这与破产清算要求管理人与债权人以及债务人无利害关系不同。 (3)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满足了破产条件,债权人可以选择协商确定清偿方案,协商方案应当经过法院确认,债权人不能一致通过协商方案或者法院不认可该方案的,此时才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区别三:对于补充申报债权的时限要求和处理不一样 (1)强制清算要求在公司清算程序尚未终结前。破产清算则要求债权人必须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2)强制清算根据债权人补充申报的时间不同,首先在尚未分配的财产部分受偿,当剩余未分配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如果此时公司股东已经获得了剩余财产的分配(前提是公司清算程序尚未终结),债权人可以请求在公司股东分配所得的财产中受偿。而破产清算中,债权人补充申请债务后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综上也可以看出,公司解散与破产程序是两个并行的制度,这两个制度因为同时都存在清算程序而产生了交叉和转换,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甚至产生了破产清算吞并了解散清算。在司法实务过程中,要尤为注意到它们的区别。要站在债权人以及股东的角度,减少诉讼成本和节约司法资源,选择适当的程序。 下期我们将继续与您共同分享和学习法律法规的相关文章。敬请期待! 您也可以关注盛宏网页平台,关注盛宏及时动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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