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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诗补正丨唐长孺

 Kath2633 2020-09-22
题图为山西九原岗北朝壁画

本文原刊
《木兰诗》补正,江汉论坛,1986年第9期。 
收入《唐长孺社会文化史论丛》,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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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史資訊 Studies in the Tang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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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长孺先生《一九二年七月四日——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四日》,江苏吴江人,我国著名历史学家。一九三二年毕业于上海大同大学文科,后于浙江南浔中学、上海圣玛丽亚女子中学等多所学校任教,讲授中国史地、国文、政治制度等课程。一九四○年任上海光华大学历史系讲师,一九四二年春转任湖南蓝田国立师范学院史地系副教授,一九四四年受聘为迁至四川乐山之国立武汉大学历史系副教授,一九四六年晋升为教授,此后长期执教于武汉大学。历任武汉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史教研室主任、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主任、历史系主任、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所长。

逯钦立先生辑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梁诗卷二九录木兰诗,有题解云:

诗纪云:「古今乐录曰:木兰不知名,浙江西道观察使、兼御史中丞韦元甫续补入。」又云:「古文苑作唐人木兰诗。」逯按十二转勋制始于唐,建立明堂在武则天时,韦元甫乃唐代宗时人,古文苑以为唐人作,良是。

按古文苑卷九题为「齐梁诗四十五首」,注云「添入一首,阻雪合成连句一首」。本诗标题称「唐人木兰诗」,下注「附」字。云「添入」,云「附」,疑并宋人所加。古文苑为唐人所辑,岂有径称「唐人木兰诗」之理。诗前题解首引旧注云云,与诗纪所引古今乐录同〔一〕,当是原本所有,其下又引苏轼语并申以己说,证此诗为唐人作,均是宋代刊行此书时所加。因此诗纪谓古文苑作唐人木兰诗,不如说宋人刊行古文苑已以为唐人作。但宋人虽知其为唐人作,并未提出有力证据,逯氏以十二转勋为唐制,乃是确证〔二〕。今就诗中用语,补举数证,以成唐人所作之说。

昨夜见军帖

按说文及玉篇巾部并云:「帖,帛书署也。」帛书署即是帛书的标签。释名释床帐云「床前帷也」。帖本意是安帖,标签帖着于帛书,床前帷帖着于床,所以径称为帖。这是汉魏南北朝的解释。广韵卷五入声三十「帖」释帖字云「券帖,又床前帷」。券是文券,与帖连称,似乎作为一种文书形式,这是唐人的解释。帖作为一种文书形式在南北朝时罕见,而在唐代却普遍行用。吐鲁番阿斯塔那七八号墓出有唐西州高昌县粮帖三件,唐西州蒲昌县下赤亭烽帖六件,又唐残帖一件〔三〕。诸件均残缺,纪年没有留下来。据本墓为唐初墓葬,同出杂有麹氏高昌及贞观年间文书,这些帖的年代也当在唐初〔四〕。今转録一件,以见帖的形式:

唐西州蒲昌县下赤亭烽帖为觅失駞驹事

一行「昌」上缺「蒲」字,县下缺「帖」字,均可据他件补。文书首称「蒲昌县帖赤亭烽」,十行「帖」字当连四行,为「某某帖」,据他件末称「乞德帖」,乞德乃人名。帖的内容大意是说有一个尚药使给蒲昌县文牒,称某日夜五更丢失了一头小駞,寻觅不获。因此县下帖给赤亭烽,要求烽子去寻觅,如果觅不得,就要责罚烽子。

又阿斯塔那三五号墓出有唐西州高昌县下团头帖为追送铜匠造供客器事〔五〕。本件亦无纪年,同出文书上起高宗麟德元年(六六四),下至中宗神龙三年(七○七),

本件有「安大寿」名,又见于同出武周圣历元年(六九八)前官史玄政牒,此件时代当相去不远。本件一行为「高昌县帖团头傅󲳴󲳴」。内容是要求姓傅的团头立即追送先曾造作供客器皿的三名铜匠。团头当即是工匠的头首〔六〕。如上所引,可以看到帖是上行下的一种文书形式,带有命令意味。

此外,杜甫诗新安吏「府帖昨夜下,次点中男行」,更是与点兵直接联系的帖。

可汗大点兵

按以征召入伍兵士为点兵亦唐代习用语。唐律疏义卷六擅兴律点卫士不平条云:

拣点卫士(征人亦同),取舍不平者,一人杖七十,三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拣点有时亦作「简点」,意谓选取。本条是说在丁男中选取卫士(即府兵)或征人(非卫士的征行兵士),而取舍不公平的应依法治罪。贞观政要卷二直谏贞观二年条:

简点使右仆射封德彝等并欲中男十八已上简点入军。敕三四出,(魏)征执奏,以为不可。……太宗召征及王珪,作色而待之,曰:「中男若实小,自不点入军,若实大,亦可简取,于君何嫌,过作如此固执,朕不解公意!」

唐制,十六至二十岁为中男,中男不服兵役,所以魏征反对这种不符合制度的征发,最后终于停止施行。本条也以选取兵士为简点入军。杜甫新安吏首称「客行新安道,喧呼闻点兵」,又称「府帖昨夜下,次点中男行」,又兵车行「道旁观者问行人,行人但云点行频」,「点兵」、「点行」用语均与木兰诗同。

吐鲁番阿斯塔那一九一号墓出有唐永隆二年(六八一)卫士索天柱辞为兄被高昌县点充差行事〔七〕:

1.永隆二年正月 日校尉裴达团卫士索天柱辞

2.兄智德

3.府司天柱前件兄今高昌县点充

4.行讫,恐县司不委,请牒县知,谨辞。

(下判语略)

本件是卫士索天柱向西州都督府申诉其兄智德被高昌县点充行人的诉辞,要求免予点充。后有判语说:「差兵先取军人君住等,此已差行讫。准状别牒高昌、交河两县,其人等白丁兄弟,请不差行。」意思说差兵应首先选取军人(指卫士),要府属通知高昌、交河两县,白丁兄弟不再差行。智德是白丁,其弟天柱是卫士,大概已在差行中,所以判语作为通例,智德准予免行。

同墓所出又有唐史卫智牒为军团点兵事。本件只残存牒文最后一行,后有判语云:「问五团:所通应简点兵,尫弱、疾病等诸色,不有加减、隐没、遗漏,具尽已不?」判语询问折冲府第五团,简点士兵中尫弱、疾病诸色,有无擅自加减、隐没、遗漏等情状,查清了没有。这是查究点兵弊病。上述诸条都说明「点兵」是唐人习用语,但在前代却未见行用。所以称为点兵,我想可能由于凡被选取充兵者的姓名旁都加朱或墨点,表明已被选取。

策勋十二转

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

勋官者,出于周、齐交战之际,本以酬战士,渐及朝流。阶、爵之外,更为节级。周置上开府仪同三司……等十一号。隋文帝因周之旧,更增损之。有上柱国……(至)都督,起正二品,至七品,总十一等。……武德初,杂用隋制,至七年颁令,定用上柱国、柱国、上大将军、大将军、上轻车都尉、轻车都尉、上骑都尉、骑都尉、骁骑尉、飞骑尉、云骑尉、武骑尉,凡十二等,起正二品,至从七品。贞观十一年,改上大将军为上护军,大将军为护军,自外不改。

据此知周、隋勋级并十一等,只有唐代十二等。唐代授勋一转为武骑尉,递加至十二转为上柱国。「策勋十二转」也即授予上柱国高勋。

勋官诸名号本由府兵制中各级领兵督将演变而来,早先柱国、开府、仪同、都督均为统率府兵的各级实职将领,直到隋代,仍有实职,不尽是酬勋的虚衔。严格说来,彻底区别于实职的勋官制到唐代才建立。

唐六典卷五兵部历叙以战功转勋之制甚详,文繁不録。吐鲁番阿斯塔那一○○号墓出有唐永淳元年(六八二)泛德达飞骑尉告身及武周延载元年(六九四)泛德达轻车都尉告身〔八〕。飞骑尉告身云:

二行「德」下缺「达」字,三行「飞」下缺「骑尉」二字。本年泛德达的战功酬勋三转,授飞骑尉。其轻车都尉告身云:

按范德达以白丁酬勋七转为轻车都尉与制相符,但早在永淳元年,他业已酬勋三转为云骑尉,本年又酬勋七转,累加应十转为上护军,这次却不计前勋,仍从白丁起算,不知何故。

木兰以白丁酬勋十二转至上柱国。在隋代,上柱国是非常难得的。韩擒虎是隋代平江南的大将,死前有人说他要当阎罗王,他说「生为上柱国,死作阎罗王,斯亦足矣」〔十〕。可知上柱国之重。唐初对这一高勋也还很重视,高宗时,刘仁轨及子侄三人为上柱国,还特旨改他所居乡里为「乐城乡三柱里」〔十一〕。但高宗以后,由于战事频仍,以功得高勋的越来越多,地位也就日益低落,旧唐书职官志一称:

自是以后(指高宗以后),战士授勋者动以万计,每年纳课,亦分番于兵部、本郡当上省司,又分支诸曹,身应役使,有类僮仆。据令与公卿齐班,论实在于胥吏之下,盖以其猥多,又出自兵卒,所以然也。

按范德达在延载元年一次战役中即已酬勋七转,若累计前勋即应酬勋十转。木兰从征十二年,策勋十二转也就不足为奇了,但这种情况应在高宗晚年及武后时。到了玄宗时,上柱国车载斗量,我们从敦煌户籍中就看到许多上柱国。这些上柱国往往承担各种色役,正如职官志所说「身应役使,有类僮仆」。

我当然不是说木兰真的获得上柱国高勋,只是说诗人叙木兰策勋十二转的时代背景应在高宗以后。

出门看火伴

新唐书卷五○兵志叙府兵编制云:「十人为火,火有长。」〔十二〕火是折冲府最低级的基层组织,同时也是行军时的基层编制〔十三〕。敦煌所出王梵志诗〔十四〕:

十六作夫役,二十充府兵。碛裹向前走,衣甲困须擎。白日趁食地,每夜悉知更。铁钵淹干饭,同火共分诤。长头饥欲旺,肚似破穷坑。

按火是生活组织,并非战斗单位,所以称为火,即因共同起火造饭之故〔十五〕。木兰诗的「火伴」亦即同火的兵士。

以上我们列举木兰诗中的唐人习用语。当然,我决不是说这些语辞只出现在唐代。像帖、点兵、火并见于唐初,广韵源出于陆法言切韵,唐律大抵源于开皇律,火的组织似一见于南朝〔十六〕,凡是习用语总有过习用的过程。

本文只是说这些语辞在唐代普遍行用,而前代却未见或罕见。集中这些唐人习用语于一诗,多少反映这首诗的时代特征,更何况十二转勋乃是铁证。此外,三十年前,我曾以木兰诗为唐人作之说向已故徐天闵教授请教。徐先生说:「『朔气传金柝,寒光照铁衣,将军百战死,壮士十年归』,调高声响,对仗工稳,全属唐音。」徐先生诗学渊深,必非妄说。我久有诗为唐人作的想法,今读逯钦立先生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见本诗题解,因写此文,以为逯说左证。至于木兰故事究发生在何朝何代,乃另一问题,今不涉及。


〔一〕按木兰诗亦见乐府诗集卷二五,题作「古辞」,题解引古今乐録云云,诗纪实自乐府诗集转引。

〔二〕记三四十年前曾见一文,以十二转勋证木兰诗为唐人作,但已不记作者何人。

〔三〕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册收録。

〔四〕同上书本墓题解云:「本墓系夫妇合葬墓,出有唐贞观十六年(六四二)严怀保妻左氏墓志铭一方。女尸在内,当系先葬。」男尸在外,必死于贞观十六年后。有些文书是从女尸或男尸鞋上拆出来的,可以确定其在贞观十六年前或后,而这些帖却出于二尸之间,就难以断言了,但为唐初文书则可以无疑。

〔五〕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收録。

〔六〕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工部尚书条云:「凡工匠以州县为团,五人为火,五火置长一人。」按后「五」字衍文。

〔七〕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收録。

〔八〕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收録。按本件后有永淳元年纪年,但其中「人」字却作武周新字「𤯔」,这由于泛德达死于武周时,随葬的并非告身原件,而是钞本,抄时用了新字。

〔九〕𠡦、𠥱、𡆠为武周新字,即年、月、日。

〔十〕隋书卷五二韩擒虎传。〔十一〕旧唐书卷八四刘仁轨传。

〔十二〕府兵编制「十人为火」,历见唐六典卷五兵部,同书卷二五及通典卷二五折冲都尉条。

〔十三〕新唐书百官志工部尚书:「凡工匠以州县为团,五人为伙。」按上番工匠的编制也是以火为基层组织,但以五人为火,与军队编制不同。

〔十四〕王梵志诗校辑卷五,一五八页。

〔十五〕此同事孙继民同志之说,见所撰唐代行军制度,此文尚未发表。

〔十六〕南史卷七三孝义上:「(卜)天与弟天生,少为队将,十人同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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