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醉驾入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公众对“醉酒后独自步行上路”即“醉行”的危害性普遍重视不足。 事实上,“醉行”的危险丝毫不亚于“醉驾”。今天上午,北京西城法院通报,该院两年多以来审理了8起涉“醉行”交通事故纠纷,醉行者或死或伤,却都承担了同等责任以上的事故责任。法官表示,不放任醉酒者自行出走,才能从根源上预防事故发生。 □典型案例 男子夜穿长安街被碾轧 醉酒的李先生在夜里步行横穿长安街,先是被鲍先生驾车撞倒,继而又被司机赵先生驾车从身上轧过。经此事故,李先生构成十级伤残,鲍先生的车辆损坏,赵先生则在事发后逃逸。 交通队认定,醉酒的李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两位司机均负次要责任。随后,李先生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在醉酒状态下,违反交通法规,贸然进入封闭的机动车道,是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60%责任。鲍先生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赵先生在发生碾轧行为后未停车保护现场,二人也存在过错,均等分担40%责任。 □案例梳理 中年男性最爱“醉行” 西城法院民一庭法官刘敏介绍,从2018年1月至今,西城法院共受理了8起涉“醉行”的交通事故纠纷,醉行者全部是30岁至60岁之间的中年男性,平均年龄47岁。半数案件中的醉行者在事故中死亡,另有3起案件的醉行者构成十级至一级不等的伤残。 虽然醉行者在事故中大都受到重创,但在认定责任时,饮酒却不能成为“免责”理由。这8起案例中,所有醉行者都出现了进入机动车道、翻越护栏、闯红灯等违法违规行为,醉行者交通违规率高达100%,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再加上涉“醉行”案件的事发时间多在夜间或凌晨,机动车避让难度极大。 □法官提醒 不应放任醉酒者自行出走 这8起案件的醉行者都被判令承担同等责任以上的事故责任。而承担较高的责任比例也使得醉行者索要巨额赔偿难以得到法院足额支持。 刘敏表示,“‘醉行’的危险丝毫不亚于‘醉驾’,但无论是饮酒者本人、家属、同饮者或其他民众,对‘醉行’的危害性普遍重视不足。意识上的疏忽,也为人祸埋下隐患。”西城法院建议,行人饮酒后慎重自行;聚餐饮酒后,未饮酒者或家属应及时介入,不应放任醉酒者自行出走;机动车司机也应时刻谨慎驾驶。 本报记者 孙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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