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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氏乡约》全文注译

 天圣我材 2020-09-24

编按:北宋《吕氏乡约》成文熙宁九年(1076),现流行版本主要有南宋嘉定五年本及明正德五年本、十四年本,两种明正德本均出自宋本。本文依据宋嘉定五年(1212)李大有刻本,参考蓝田县民国县志点校,作全文注译。原文篇末有跋,署名为吕大忠,而据朱熹序云:”此篇旧传吕公进伯(大忠字称)所作,今乃载于其弟和叔(大钧字称)文集,又有问答诸书,如此知其为和叔所定不疑。篇末著进伯名,意以其族党之长而推之,使主斯约故尔。”由此可知,《吕氏乡约》为吕大钧起草,在征求兄长意见后定稿,以长兄吕大忠名义发布推行。

 原文:

德业相劝 

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齐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①僮仆,能事长上。能睦亲故,能择交游。能守廉介②,能广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难,能规过失。能为人谋事,能为众集事。能解斗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凡随善,为众所推者,皆书于籍,以为善行。

业,谓居家则事父,,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则事长上,接朋友,教后生,御僮仆。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好礼、乐、射、御、书、数③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过失相规 

过失,谓犯义之过六,犯约之过四,不修之过五。

犯义之过, 一曰酗博斗讼。酗谓恃酒宣兢④;博谓赌博财物;斗谓斗殴骂詈(lì)⑤;讼谓告人罪慝(tè),意在害人者。若事干负累,及为人侵损,而诉之者非。 二曰行止踰违⑥。踰违多端,众恶皆是。 三曰行不恭逊。侮慢有德有齿者,持人短长,及恃强凌犯众人者,知过不改,闻谏愈甚者。四曰言不忠信。为人谋事陷人于不善,与人要约退即背之,及诬妄百端皆是。 五曰造言诬毁。诬人过恶,以无为有,以小为大,面是背非。或作嘲咏,匿名文书,及发扬人之颜匿,为状可求,及喜谈人之旧过者。六曰营私太甚。与人交易伤于掊克⑦者,专务进取不恤余事者,无故而奸干求假贷⑧者,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

犯约之过,一曰德业不相劝, 二曰过失不相规,三曰礼俗不相成, 四曰患难不相恤。

不修之过, 一曰交非其人。所交不限士庶,但凶恶及游惰无行,众所不齿者,若与之朝夕游从,则为交非其人。若不已暂往还者非。 二曰游戏怠惰。游谓无故出入,及谒见人止务闲适者。戏谓戏笑无度,及意在侵侮。或驰马击鞠⑨之类,不睹财物者。怠惰谓不修事业,及家事不治,门庭不洁者。三曰动作无仪。进退太疎野及不恭者。不当言而言,当言而不言者。衣冠太饰,及全不完整者,不衣冠入街市者。 四曰临事不恪。主事废忘,期会后时,临事怠慢者。 五曰用度不节。不计家之有无、过为侈费者,不能安贫而非道营求者。

已上不修之过,每犯皆书于籍,三犯则行罚。

 礼俗相交 

凡行婚姻、丧葬、祭祀之礼,礼经具载,亦当讲求。如未能遽行,且从家详旧仪。甚不经者,当渐去之。

凡与乡人相接,及往还书问,当众议一法共行之。

凡遇庆吊,每家只家长一人,与同约者皆往,其书问亦如之。若家长有故,咸与庆吊者不相识,则其次者当之。所助之事,所遗之物,亦临时聚议,各量其力裁定名物,及多少之数。若契分浅深不同,则各从其情之厚薄。

凡遗物婚嫁及庆贺,用币帛、羊酒、蜡烛、雉兔、果实之类,计所直多少。多不过三千,少至一、二百。丧葬始丧,情用衣服或衣段,以为禭(suì)礼⑩,以酒脯为奠礼,计直多不过三千,少至一、二百。至葬,则用钱帛为赙(fù)礼⑪,用猪、羊、酒、蜡烛为奠礼,计直多不过五千,少至三、四百。灾患如水火、盗贼、疾病、刑狱之类,助济者以钱帛、米谷、薪炭等物,计直多不过三千,少至二三百。

凡助事,谓助其力所不足者,婚嫁则借助器用,丧葬则又借人夫,及为之营干。

患难相恤 

患难之事七:

一曰水火。小则遣人救之,大则亲往多率人救之,并吊之耳。

二曰盗贼。居之近者同力捕之,力不能捕则告于同约者,及白于官司,尽力防捕之。

三曰疾病。小则遣人问之,甚则亲为博访医药,贫无资者,助其养疾之费。

四曰死丧。阙人干,则往助其事,阙财则赙物⑫,及与借贷吊问。

五曰孤弱。孤遗无所依者,若其家有财,可以自赡,则为之处理,或闻于官,或择近亲邻里可托者主之,无令人欺罔。可教者,为择人教之,及为求婚姻。无财不能自存者,叶力⑬济之,无令失所。若为人所欺,同众人力与办理。若稍长而放逸不检,亦防患约束之,无令陷于不义也。

六曰诬枉。有为诬枉,过恶不能自申者,势可闻于官府,则为言之。有方略可以解,则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众以财济之。

七曰贫乏。有安贫守分,而生计大不足者,众以财济之。或为之假贷⑬置产,以岁月偿之。

凡同约者,财物、器用、车马、人仆皆有,无相假。若不急之用,及有妨者亦不必借。可借而不借,及逾期不还,及损坏借物者,皆有罚。 凡事之急者,自遣人遍告同约;事之缓者,所居相近及知者告于主事,主事遍告之。 凡有患难,虽非同约,其所知者,亦当救恤,事重则率同约者共行之。

罚 式 

犯义之过,其罚五百,轻者或损至四百、三百。 不修之过,及犯约之过,其罚一百,重者或增至二百、三百。 凡轻过,规之而听,及能自举者,止书于籍,皆免罚。若再犯者,不免。其规之不听,听而复为,及过之大者,皆即罚之。其不义已甚,非士论所容者,及累重罚而不悛者,特聚众议,若决不可容,则皆绝之。

聚 会 

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会具酒食,所费率钱合当事者主之。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行赏罚。若有不便之事,共议更易。

主 事 

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直月一人,同约中不以高下,依长少轮次为之,一月一更,主约中杂事。

跋:

人之所赖于邻里乡党者,犹身有手足,家有兄弟。善恶利害,皆与之同,不可一日而无之,不然则秦越其视⑭何异与我哉。大忠素病于此,且不能勉,愿与乡人共行斯道。惧德未信,动或取咎,敢举其目,先求同志。苟以为可,愿书其诺。成吾里仁之美,有望于众君子焉。

熙宁九年十二月初五日,汲郡⑮吕大忠白。

注释:

①御,此作统领、管束、使唤。

②廉介,介作介意、在心,此即廉洁在怀。

③礼、乐、射、御、书、数,为儒家六艺,即礼法、乐舞、射箭、驾车、书法和算术。

④宣兢,同喧竞,意即喧闹争胜。

⑤骂詈,即辱骂诅咒。

⑥踰违,意为越过礼制,违反约定。

⑦掊克,指聚敛,收刮民財。

⑧假贷,即借贷。

⑨鞠,古时一种皮球,或为马球。

⑩禭礼,祭祀礼仪,指亲戚、宗族依辈分、远近,而着长、短不同的白衣素服(今称孝衫),是为服丧。

⑪赙礼,指本门亲戚、宗族或乡党在葬埋时送财物给丧家,俗称搭礼。

⑫赙物,指送给丧家以助丧事的財物。

⑬叶力,即协力,合力。此出唐白居易《<僧正明远大师塔碑铭>序》:师与徐州节度使王侍中有缘,遂合愿叶力再造寺宇。”

⑭秦越其视,此出明朝陈汝元《金莲记·赐环》:“激切忠怀一生凭谁说,怎忍得视同秦越。”意为春秋时秦越两国,一在西北,一居东南,相去极远,疏有来往。比喻关系疏远,互不往来。

⑮汲郡,历史地名,北魏时置,治所汲县,在今河南省卫辉市西南。

译文:

德业相劝 

德,就是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修身养性,能治理家事;能服侍父兄,能教诲子弟;能管束僮仆,能侍奉尊长;能和睦亲朋,能择友交游;能守持廉洁,

能广施恩惠;能受命寄托,能救人患难,能规劝过失;能为人谋事,能为众成事;能化解争斗,能决断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尽职。凡行善事,若有众人推举,都可写入籍中,作为善行记录。

业,是说在家要侍奉父兄,教授子弟,善待妻妾;在外要侍奉尊长,接待朋友,教育后生,约束僮仆。至于读书、种田、治家、济世,其它如礼、乐、射、御、书、数之类,都可以学习。不是此类事情,均为无益徒劳。

过失相规 

过失,有违犯道义六类,触犯乡约四类,不注重修身五类。

违犯道义的过失,一是酗、博、斗、讼。酗为恃酒喧闹;博为赌博财物;斗为斗殴辱骂;讼为暗地告人,坑害无辜。若因事情涉及,自己干愿受累,以及被人侵害、遭受损毁,而引起诉讼,则不在此列。二是行止逾违。行为擅越礼制,举止违背法度,犯有众多恶行。三是行不恭逊。侮辱或慢待有德行上年纪人,常揭人长短,以及恃强欺凌众人。或知过不改,劝谏反倒更加过分。四是言不忠信。为人谋划事情,却陷人于为难之境;与人订立合约,则事后违约背离。以及言语失实,蒙骗他人,滋事百端。五是造谣诬毁。诬指他人的过错与罪恶,以无为有,以小为大,当面说是,背后言非。或作嘲笑吟咏的匿名文书,擅扬别人隐私,认为有文章可作,以及喜谈别人旧有过错。六是营私太甚。与别人交易,常谋利敛财,使人上当吃亏;专心致力于进取攫夺,不体恤给他人造成后果;无缘无故而行奸诈,去干求人放贷之事;接受他人寄托,却有欺诈行为。

触犯乡约的过失,一是德业不相劝, 二是过失不相规,三是礼俗不相成, 四是患难不相恤。

不注重修身的过失, 一是交往不慎。所交不限于士族百姓,有凶顽恶劣及游惰无业,且为众所不齿之徒。如与他们朝夕交游相从,则为交人不慎。若是迫不得已暂时来往,则不属此类。二是游戏怠惰。游,为无故出入别人家里,通名拜见只说些闲适的话题。戏,为戏笑无度,没有节制,且意在侵凌侮慢。或是驰马击鞠之类,不给人所睹财物。怠惰,为不钻研事业,以及家事不管,门庭不洁。三是动作无仪。为人鄙陋,进退失据,过于不拘礼法,以及待人不够谦恭;不当言而言,当言而又不言;衣冠太过华饰,以及全都不够完整,或不着衣冠而入街市。 四是临事不恪。作为主事却荒废忘记,预期约会则迟到过时,临事处理又行为怠慢。五是用度不节。不计家里有无,过度奢侈花费,不能安贫守分而谋求非正道收入。

以上不能修持的过失,每有违犯均记入册中,达到三犯则行处罚。

 礼俗相交 

凡是婚姻、丧葬、祭祀行礼,其礼仪已经载于籍中,也就应当讲求。如果未能立即实行,且依家传详细的旧仪。内有不太合规的,应当逐渐改正。

凡与乡里人相互接洽,以及往来书信问候,应当通过众议订立一法,让大家共同遵守执行。

凡遇庆贺、吊丧,每家只去家长一人,与同约乡邻一起前往,其中以书信问候也如常礼。若家长有缘故,同都来庆贺、吊丧的人不相识,则由家里其次者担当。所要帮助的事情,应赠送的財物,同样需临时聚议。要各量其力,裁定名下应送财物,以及多少数量。若有相互交情浅深不同,则按情分厚薄分别承担。

凡婚嫁及庆贺所送财物,可用币帛(丝织品礼物)、羊(羊肉)酒、蜡烛、雉(野鸡)兔、果实之类,并计算所值铜钱多少。多不超过三千文,少也至一、二百文。丧葬在开始发丧时,使用衣服(素衣或素袍)或衣段(上下两段素衣),以为禭礼。并以酒肉为奠礼,计值多不超过三千文,少也至一、二百文。至葬埋时,则用钱、帛为赙礼,用猪、羊、酒、蜡烛为奠礼,计值多不过五千文,少也至三、四百文。其它受灾及患难,如水火、盗贼、疾病、刑狱之类,助济时以钱帛、米谷、薪炭等财物,计值多不过三千文,少也至二三百文。

凡助人做事,是帮助人力不足的家里。婚嫁时则帮忙借用器物,丧葬时又借人役使唤,以及为之办理丧事。

患难相恤                                                   

患难之事分七类:

一为水火之灾。小灾则派人施救,大灾则亲自前往,多率人员救急,并进行慰问。

二为遭遇盗贼。居住近的要同心协力围捕,力量不足则告诉同约乡邻,以及报于官府,尽力提防抓捕。

三为感染疾病。小病则派人慰问,严重则亲为访医求药。家贫无有资财,则助以养病花费。

四为死亡丧葬。缺人干事,则前往相助;缺少资财,则送办丧事财礼,以及给与借贷和吊丧慰问。

五为遗孤幼龄。幼失父母的无依孤儿,若其家中尚有钱财,可以生活自给,则为之安排处理。或告知官府,或择近亲邻里可托付的人,为其作主,不让人欺侮哄骗。可教诲的应择人教学,以及为其求婚结姻。若家无钱财,不能自给生存,则合力周济,不让其流离失所。若为他人所欺,应同众人协力,与其经办处理。若年龄稍长而生活放任,不够检点,亦应防范督察,予以约束,不能令其陷于不义。

六为遭遇诬枉。有人被诬谤冤枉,过错恶行不能自己申诉,其情势可告于官府,则应为代言。有方法策略可以化解,则为其排解。若其家因此而失去安身之所,众人应以财物相济。

七曰贫困乏财。有人安于贫困,且信守本分,而生计大有不足,众人应以财物相济。或可为其借贷置产,以后按年逐月偿还。

凡同约乡邻,财物、器用、车马、人仆均有,却不相借。若不是急用,以及借用妨事,可不必借。可借而不借,以及过期不还,或损坏所借器物,均应处罚。 凡事情紧急,可自己派人遍告同约乡邻;事情稍缓,由居住相近及知道者告诉主事,主事遍告同约乡邻。 凡有邻里患难,虽不是同约,只要知道,也应当救助怃恤,若事情重大则要率领同约乡邻共同援救。

罚 式 

违犯道义的过失,处罚五百文,轻者可减至四百、三百文。 不注重修身的过失,以及触犯乡约的过失,处罚一百文,重者可增至二百、三百文。 凡轻微过失,规劝能听,以及能自我检举者,仅记在册,均免于处罚。若再犯者,不免。如规劝不听,或听后又犯,以及过失大者,均立即处罚。其不义过甚,已不为士族舆论所能容忍,以及屡次重罚仍不悔改者,需特行聚会众议,若众人决不宽容,则皆与其解除乡约。

聚 会 

每月聚集一次,备办饭食;每季集会一次,备办酒食。所有花费应由当事人主办凑钱。遇到聚会之日,则书记其善恶,进行赏罚。若有不便之事,共同商议更改。

主 事 

设约正一人或二人,由众人推举正直不阿人士担任,专门主持平衡裁决有关赏罚适当与否。值月一人,在同约中不以高下划分,依长少次序轮流担当,一月一换,主持乡约中杂事。

跋:

人之所以依赖邻里乡党,如同身有手足,家有兄弟。是因一切善事与恶事的利害,都与邻里乡党彼此相关,不可一日缺失。不然则与秦越疏远一般,同我们兄弟没有两样。大忠素有心病于此,且不能勉强为难,今愿与乡人共同行此乡约。因怕约中道德规定尚未取得众人信任,匆忙行使会自取其咎,这里冒昧列举乡约名目,先求志同道合。如各位以为可以,愿写下履约承诺。成我里居仁义之美,即有望众位君子努力了。

                                                                  熙宁九年(1076)十二月初五日,汲郡吕大忠告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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