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以后中心城区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裕康、隆康、隆兴、滏阳康居以及和兴家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可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购房人是否已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未出具意见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转移和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五条 取得完全产权需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计算公式: 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评估单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单价)×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缴纳比例。 缴纳比例计算公式:(购买经济房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单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购买经济房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单价×100%。 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评估单价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统一公布。 第六条 购买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如需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购房人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2.购买合同等证明购房时间的凭证资料、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明; 3.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核算缴费金额、出具缴费单据。 (三)购房人将补缴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全额缴至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四)购房人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证明,到税务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缴纳契税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需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可申请政府回购。政府回购价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因素,折旧率按2%计算,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时起,至收购时止,利率按届时5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政府回购总价=原经济房购买总价×[1+(贷款利率-房屋折旧率)×年限]。 第九条 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从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中予以安排。 第十条 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供应给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或作为其它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一条 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违反规定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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