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5日上午九点多,上海某小区28号24层住户的装修工常某因为替业主拆旧,想把旧空调拆下卖掉,恰好遇到了小区的垃圾清运工顾某,问他收不收旧空调。大概半个多小时后,顾某才上楼查看空调。而此时,常某已按照房屋住户龚某的要求,将房屋内一处墙体完全拆除。证据照片显示,拆除墙体处与空调所在的平台之间有2.3米的空隙,往下看便是24楼高的“深渊”。常某将空调所在具体位置告知顾某后,顾某前往查看,不料却从被敲毁的墙壁处坠楼。之后,顾某的家属将房屋产权人姜某、物业公司、实际占有人龚某、龚某委托为他装修的朋友蒋某,以及转包的装修公司老板郭某、员工常某六人告上法庭,要求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9万余元。原告认为,房屋产权人姜某与占有人龚某对房屋装修事宜都没有主动报备,并没有选择有资质的公司;装修公司、装修工常某违规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而且没有设置任何的警示标志,属于野蛮作业。另外,物业管理公司并没有将装修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因此认为六名被告应该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对此,姜某、物业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顾某是在与常某缔结买卖合同中发生意外坠楼身亡,并不在顾某垃圾清运的职责范围内。而被告蒋某、郭某的代理人认为,常某擅自将旧空调拆除卖掉,超出了其装修的职责范围。法庭上,被告龚某表示:“我只委托他(常某)装修地面、墙面、厨房间和卫生间的翻新,将厨房间的窗户整体外移,把旧的装修拆掉等,并没有对旧空调的拆除进行过任何的交代,他想拆除旧空调将其卖掉,这是入室盗窃!”面对这些争议,常某代理人表示,“常某负责的工作就是拆旧,在没有安排其他拆旧人员的情况下,拆除旧空调在常某的职责范围之内。”另外,常某受雇于郭某,在从事职务行为中发生的一切后果,应当由雇主郭某承担赔偿责任。令人感到疑惑的是,顾某在走进这条略微有些长“死亡狭道”时,2.3米的空隙为何没能引起他的注意?顾某自身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法庭上,六名被告一致认为,死者坠落处,断面长度超过2.3米,空隙十分明显,死者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应由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不过,原告律师却另有说法:“在没有警示标志、没有照明设备、明暗对比强烈的情况下,顾某对自己的死亡过错承担责任比重非常小。在敲断的墙壁前,装修公司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对此也应承担责任。”近日,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双方还围绕装修工是否具有装修资质等展开辩论,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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