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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因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所获得的赔偿金,该如何分割

 gzdoujj 2020-10-01

作者:李菲菲 杨莉莉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基本案情】2019年8月,秦某驾驶轿车与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至陈某死亡。经交通巡警认定,秦某与陈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因秦某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附,保险公司赔偿陈某近亲属因陈某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462000元。后陈某近亲属因案涉交通事故赔偿款分割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对案涉款项进行分割。

【案件评析】本案系因交通事故赔偿导致的析产纠纷,经查,赔偿款的主要组成部分为: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车辆损失费、参加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交通费。双方对赔偿交通事故赔偿金额无异议。但如何分配双方发生争议。本案中,原告陈某某系死者陈某的父亲,被告朱某系死者陈某的再婚妻子。原告陈某余、陈某萍及被告陈某群系死者与前妻的子女。死者陈某、原告陈某余及被告陈某群曾签订过分居协议,约定原告陈某余负责赡养其爷爷姐姐,并负责百老之事操办。被告陈某群负责赡养父亲陈某,并负责百老之事操办。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本院酌情对各权利人的份额进行了如下分配:原告陈某某享有10%,原告陈某余、陈某萍各享有20%,被告朱某、陈某群各享有25%。

【案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案在分割该笔赔偿款前,应先扣除被养人生活费及丧葬费。其余赔偿款在各权利人之间分配时,应当根据各权利人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进而综合确定各权利人的分配份额。根据双方之前签订的分居协议,死者陈某在去世前与被告朱某共同生活,并由被告陈某群负责赡养,陈某的突然离世对两被告的打击及影响较大,故对于赔偿款可适当多分。原告陈某某虽系死者陈某的父亲,但其并未与陈某共同生活,根据分家其日后的生活由陈某余负责照料,对陈某的经济依赖程度较小,且其已在本案中优先受偿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故对赔偿款可适当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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