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亮说业主物权(续25) 文/李云亮 论完全权利和不完全权利(二) ——以业主维权为背景、以请求权基础为视角 完全权利和不完全权利这一对概念,不是一对正宗的法学概念,却是一对顺口、实用的社会生活概念。在《物权法》权利清单中,所罗列的权利不一定都顺手可用。有法律保护基础的权利,即,有请求权基础的权利是完全权利。很多没有法律保护基础的权利,即,没有请求权基础的权利是不完全权利。我们可以把没有请求权基础的不完全权利,从心理上清理出法律权利清单(法律清单),归入法律道德清单(道德清单)。简单地说,法律清单是负面清单,法律的作用是告诉人们不该做什么,如果做了不该做的,就一定会受到明确的强制约束力惩罚;道德清单是正面清单,道德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会更好,即使做不到也不会受到明确的强制约束力惩罚。 《物权法》“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设计,就有法律权利清单(法律清单),也有法律道德清单(道德清单)。如果业主维权分不清法律清单和道德清单,以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里的权利全部属于法律清单里的权利,那就大错特错了。业主用法律道德清单(道德清单)里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如同夸父逐日,永不可得。如《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就是典型的法律道德清单(道德清单)里的权利。这一条明示了“业主的需要”,实际是告诉(在法条中隐身的)开发商应该怎样做会更好。开发商即使做不到也不会受到明确的强制约束力惩罚。 杜景林/卢谌 译:《德国民法典》“第985条[返还请求权]所有人可以向占有人请求返还物。”——民法思维的请求权理论,以这个简单法条完美的(perfect)表述作为逻辑基础而展开。我们可以说,在这个经典的简单法条中,物的所有人享有完全的权利( perfect rights)。在这个法条中,有权利主体(所有人),有请求权相对人(占有人),所有人对占有人有返还占有物的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由于这个简单法条表述是不完美的(imperfect),法条中既没有权利主体,也没有请求权相对人。我们可以说,在这个简单法条中,我国业主对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是没有权利的,或者说只有不完全权利( imperfect righ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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