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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加油站︱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及核查

 wujinlan吴金兰 2020-10-19


“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是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的三大关键要素。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1943日举办的科创板专题培训会上指出了申报材料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关于信息披露重要性水平的判断事项,科创板招股说明书按照注册制的要求,要求发行人结合自身特点披露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标准和依据,有的招股说明书未披露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大事项、重要性水平的判断标准,有的在重大合同部分,没有论述为什么确定为重大合同,没有明确标准是什么本文梳理科创板相关规则及近期申报案例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书,就“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及核查”进行梳理归纳,谨供参考。


一、监管规则

(一)招股说明书编报规则

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招股说明书编报规则就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我们理解,由于科创板采用多元化上市标准,拟上市企业可能处于迥然不同的业务发展阶段,招股说明书编报规则很难按照相对统一的定量标准(诸如:合同金额、营业收入占比、营业利润占比等)规制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因而采用“对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这一实质性标准,将专业判断的权利和责任留给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同时新增要求披露“报告期内已履行的合同情况”,进一步明确“与同一交易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发生的相同内容或性质的合同应累计计算”的合并计算原则

(二)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规定,上市申请文件中需要提交的“重要合同”包括:

1、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

2、重大关联交易协议;

3、重组协议;

4、特别表决权股份等差异化表决安排涉及的协议;

5、高管员工配售协议;

6、其他重要商务合同。

(三)律师工作报告编报规则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编报规则12号》”)的规定,律师工作报告需要披露“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如有风险和纠纷,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相对于招股说明书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要求,《编报规则12号》更关注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是否存在潜在风险等要素,律师需要就该等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科创板招股说明书披露情况

截至2019419日,科创板申报企业已受理89家,根据对该等招股说明书的不完全统计,就重大合同的披露安排可以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一)销售及采购合同

销售及采购是发行人日常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销售及采购合同选取的判断标准主要有:

1、金额标准

(1)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报告期内,公司已履行完毕的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合同/采购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合同;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1,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3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

(2)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的重大合同部分,披露了报告期内发行人1,000 万元以上的原材料采购合同/ 1,0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部分,披露了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1,000 万元以上的原材料采购合同/ 1,000 万元以上销售合同

2、占比标准

(1)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指公司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或交易金额、所产生的营业收入或毛利额相应占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10%以上的合同,或者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

(2)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采购合同/重大销售合同是指截至20181231公司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累计交易金额占所在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成本10%以上的合同及其他对公司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

3、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标准

(1)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的重大销售合同/采购合同主要包括2018年度前五大客户签署的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框架销售协议/框架采购协议,以及正在履行的单笔金额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销售订单/采购订单

(2)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截至20181231日,发行人与报告期内累计交易金额前五名的客户/原材料供应商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

(二)共享资源要素合同

科创板招股说明书编报规则第五十三条“与他人共享资源要素的,如特许经营权,应披露共享的方式、条件、期限、费用”,该类合同与发行人业务、生产要素密切相关,对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也具有重要影响,经对招股说明书的不完全统计,有关共享资源要素合同的披露安排主要有:

1、放在重大合同部分披露

(1)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开发/服务合同报告期内,公司履行完毕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让/服务合同,主要包括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技术使用许可合同、技术开发(合作)合同、临床试验合同等。

(2)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授权许可合同”披露了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技术授权许可协议,主要包括Exclusive License And Development Agreement》及其补充协议、《西达本胺专利使用许可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放在业务与技术部分披露

部分案例将共享资源要素合同的披露放在业务与技术部分的资产章节,如:

(1)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资源要素”第(三)项“公司与他人共享资源要素情况”中披露了发行人被授权使用商标情况及被授权使用专利情况,包括《故宫博物院品牌合作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

(2)南京微创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业务相关资产情况”第(三)项“主要无形资产”中披露了《专利合作协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专利与技术的许可情况。

(三)金融债务及抵押担保合同

科创板招股说明书编报规则第七十八条要求发行人对偿债能力、流动性与持续经营能力的分析需要包括“最近一期末银行借款、关联方借款、合同承诺债务、或有负债等主要债项的金额、期限、利率及利息费用等情况”,对发行人的主要债务合同提出了披露要求。大部分案例在重大合同部分披露了借款合同、银行授信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类型的合同。

(四)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一般存在合同周期较长、资金投入较大的特点,且部分施工合同涉及发行人的生产基地、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部分案例根据实际情况将施工合同列为“对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五)其他合同

部分案例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披露了如下合同: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与产业链内伙伴签署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合作合同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总投资额不低于13.5亿的北京仁众入区协议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科研项目合同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与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签订的《“中国慢性乙型肝炎临床治愈(珠峰)工程项目患者药品捐赠”协议书》等捐赠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披露情况梳理

法律意见书中对重大合同的披露方式主要有:

(一)仅披露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目前大多数科创板申报项目的法律意见书仅披露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二)对已履行完毕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发表意见

部分科创板申报项目的法律意见书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均发表了核查意见。

1对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进行抽查

部分科创板法律意见书中,在披露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基础上,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进行了抽查,并发表发行人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意见。

2披露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并发表意见

少部分科创板法律意见书中,在披露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基础上,还披露了发行人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对二者均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及核查的要素探讨

对于科创板项目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及核查可以围绕如下几个维度判断:

(一)根据《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梳理各类型的重大合同

如上文所述,《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规定了上市申请文件中需要提交的重要合同包括:(1)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2)重大关联交易协议;(3)重组协议;(4)特别表决权股份等差异化表决安排涉及的协议;(5)高管员工配售协议;(6)其他重要商务合同。

我们理解,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要求,梳理报告期内及正在履行中的各类重大合同。其中,对于《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规定的第(1-5)项重大合同,中介机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编报规则的具体要求来判断是否需要披露,原则上均应披露;对于第(6)项“其他重要商务合同”,中介机构可以根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阶段、日常商务合同类型、金额占比等要素进行综合实质性判断,具体如文探讨

(二)有关“重要商务合同”的判断标准

1、根据上市标准确定重要商务合同的判断标准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拟上市企业如选择《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2条中第(一)至(四)项上市标准,则拟上市企业存在净利润或者营业收入指标,中介机构可参考创业板招股说明书编报规则规定的“正在履行的合同的金额或交易金额、所产生的营业收入或毛利额相应占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的10%以上的合同”来确定拟披露的重大合同的金额,或直接通过收入利润占比标准来确定重大合同。

2、按照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确定重要商务合同

鉴于科创板招股说明书编报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包括:……(二)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客户合计的销售额占当期销售总额的百分比”,第五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釆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包括:……(二)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的釆购额占当期釆购总额的百分比”,对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予以关注。

科创板招股说明书编报规则第九十四条规定了“与同一交易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发生的相同内容或性质的合同应累计计算”的原则。

结合案例情况及科创板招股说明书的上述规则,我们理解,对于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可以考虑根据累计计算原则,披露报告期内每个年度累计交易金额前五名的客户/供应商的交易合同为销售/采购的重大合同。

(三)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的章节布局

科创板招股说明书编报规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对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第五十三条、七十八条规定了对资产相关合同、负债相关合同的披露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需要在重大合同披露环节做好不同章节之间的索引安排,体现申报文件的内在逻辑性及与《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规定的衔接一致,提高信息披露的可读性。

(四)各中介机构对重大合同的核查范围及披露一致性

科创板的信息披露要求在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充分性、一致性、可理解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35条规定,“本所在信息披露审核中,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一致、合理和具有内在逻辑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是否勾稽合理,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非财务信息与财务信息是否相互印证”。

对于重大合同的核查范围,我们理解各中介机构应该是一致的。同时,需要留意科创板招股说明书编报规则、《编报规则12号》对重大合同披露的侧重点要求不同,招股说明书披露“对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律师工作报告关注“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科创板招股说明书需要对正在履行及已履行的重要合同进行披露;科创板法律意见书可仅披露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并关注“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的部分重大合同进行抽查,发表发行人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意见。

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及核查标准是比较难以准确界定和表述的技术点之一,努力贴近“对发行人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这一实质性标准,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可读性,以重大合同之“点”,深化对发行人整体业务之“面”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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